法律依據一般人的智力狀況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不同情況。 依《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第一款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1條第二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一款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治理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參考資料: 21世紀法學課程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律依據一般人的智力狀況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不同情況。 依《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第一款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1條第二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一款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治理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參考資料: 21世紀法學課程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