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信用卡逾期後特別的擔心觸碰到刑法,同時呢有很多人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有的人認為單卡金額只要不超過五萬就沒事,有的人認為只要有還款記錄就沒事,有的人覺得我這個卡就2-3萬的額度應該沒事,總之呢各有各的安慰方式,今天我為了大家更直觀的瞭解信用卡的詐騙罪的規則,整理出了以下這幾條信用卡詐騙裁判規則,這些呢也都是來源於真實的司法案例當中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 竊取他人開卡郵件並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冒用被害人資訊,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繫結他人信用卡透支竊取卡中錢款,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3.騙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碼並使用,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4. 代領他人信用卡並使用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符合一般人對“冒用”的通常理解,但中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將代領他人信用卡並使用作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行為。
5. 案發前已歸還的透支款不應計入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 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並更改持卡人資訊後頻繁透支,對被告人案發前歸還的款項不宜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額時,應當將案發前歸還的數額扣除。
6.銀行同意持卡人分期還款的,應視為與持卡人達成新的合意,還款數額、還款期限應按照分期後的具體情況予以確認。此後,如持卡人拒不還款,仍需滿足經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方可認定為惡意透支。
7.拖欠信用卡衍生貸款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附於信用卡的貸款產品與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顯著區別,應當認定為一種銀行信用貸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無法歸還該部分貸款而產生的糾紛,不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應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或以貸款詐騙類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8.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數額不應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續費、滯納金等任何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數額應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數額的計算是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本金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本金數額,按照公安機關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實際消費(含提現額)數額與實際還款數額的差額來計算,不應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續費、滯納金等任何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9.持複製的偽卡盜刷信用卡型信用卡詐騙案件被害人是銀行,而非持卡人,在持卡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銀行終端裝置因無法識別偽卡,透過驗證並交付財產,該交付違背持卡人意願,所交付的不是銀行代為保管的持卡人財產,而是銀行自己的財產,故所侵犯的客體是銀行的財產所有權,銀行才是被害人,持卡人無需為此還款。這條大家一定要牢記萬一有一天你的愛卡被盜刷的話,就很有用了!
10.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後部分還款的,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已歸還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若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後歸還了部分欠款,該部分還款行為並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銀行對已歸還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實現而歸於終結,該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
以上的規則當中,我覺得最常見的也就是4.5.6.7條,也是最要注意的,那麼有些朋友沒有還幾十幾百,到底有沒有效呢,我覺得呀雖然這是無效還款行為,但是對於拖延時間還是多多少少有效的,還有那些覺得自己的單卡沒有超五萬應該沒事的朋友們,信用卡單卡透支數額超沒超過五萬,本質上是不影響司法界定的!就是你信用卡單卡欠2萬,該判刑也是不耽誤的,別以為五萬以內是保命符!抓緊賺錢還款才是硬道理!
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與金融無關的人,都是需要在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而有些合法權益的前提是犧牲千千萬萬,個人利益後痛誤出來的!
我用我的專業知識教大家在面臨為難時正確的保護自己,這個一點毛病都沒有!好比律師為自己的當事人而辯護是一個道理!
很多朋友信用卡逾期後特別的擔心觸碰到刑法,同時呢有很多人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有的人認為單卡金額只要不超過五萬就沒事,有的人認為只要有還款記錄就沒事,有的人覺得我這個卡就2-3萬的額度應該沒事,總之呢各有各的安慰方式,今天我為了大家更直觀的瞭解信用卡的詐騙罪的規則,整理出了以下這幾條信用卡詐騙裁判規則,這些呢也都是來源於真實的司法案例當中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 竊取他人開卡郵件並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冒用被害人資訊,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繫結他人信用卡透支竊取卡中錢款,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3.騙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碼並使用,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4. 代領他人信用卡並使用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符合一般人對“冒用”的通常理解,但中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將代領他人信用卡並使用作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行為。
5. 案發前已歸還的透支款不應計入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 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並更改持卡人資訊後頻繁透支,對被告人案發前歸還的款項不宜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額時,應當將案發前歸還的數額扣除。
6.銀行同意持卡人分期還款的,應視為與持卡人達成新的合意,還款數額、還款期限應按照分期後的具體情況予以確認。此後,如持卡人拒不還款,仍需滿足經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方可認定為惡意透支。
7.拖欠信用卡衍生貸款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附於信用卡的貸款產品與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顯著區別,應當認定為一種銀行信用貸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無法歸還該部分貸款而產生的糾紛,不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應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或以貸款詐騙類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8.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數額不應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續費、滯納金等任何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數額應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數額的計算是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本金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本金數額,按照公安機關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實際消費(含提現額)數額與實際還款數額的差額來計算,不應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續費、滯納金等任何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9.持複製的偽卡盜刷信用卡型信用卡詐騙案件被害人是銀行,而非持卡人,在持卡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銀行終端裝置因無法識別偽卡,透過驗證並交付財產,該交付違背持卡人意願,所交付的不是銀行代為保管的持卡人財產,而是銀行自己的財產,故所侵犯的客體是銀行的財產所有權,銀行才是被害人,持卡人無需為此還款。這條大家一定要牢記萬一有一天你的愛卡被盜刷的話,就很有用了!
10.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後部分還款的,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已歸還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若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後歸還了部分欠款,該部分還款行為並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銀行對已歸還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實現而歸於終結,該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
以上的規則當中,我覺得最常見的也就是4.5.6.7條,也是最要注意的,那麼有些朋友沒有還幾十幾百,到底有沒有效呢,我覺得呀雖然這是無效還款行為,但是對於拖延時間還是多多少少有效的,還有那些覺得自己的單卡沒有超五萬應該沒事的朋友們,信用卡單卡透支數額超沒超過五萬,本質上是不影響司法界定的!就是你信用卡單卡欠2萬,該判刑也是不耽誤的,別以為五萬以內是保命符!抓緊賺錢還款才是硬道理!
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與金融無關的人,都是需要在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而有些合法權益的前提是犧牲千千萬萬,個人利益後痛誤出來的!
我用我的專業知識教大家在面臨為難時正確的保護自己,這個一點毛病都沒有!好比律師為自己的當事人而辯護是一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