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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水坑的位置被認定為是公共場所或者是在道路上,且坑主沒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則其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因為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孩子的監護人應當履行自己對孩子的監護義務,對於這種孩子溺水的行為家長也要負部分責任。

    總之,對於孩子溺水這種悲劇,既需要家長們盡好自己的監護義務,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要有安全意識,也要全社會營造一個安全的社會環境。

  • 2 # 自由媒體作者

    坑主肯定要負責而且是主要責任。其次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要承擔次要責任。這種無警告.如阻攔的水坑(溏)巳發生多次的兒童溺亡事件,但們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悲劇仍在不斷上演。因此存在這種坑溏的村鎮領導也必須負起責任,負責監督對此的安全防範落實工作。對在坑溏附近的居民也是個教訓,要認真教育.看管好自己的孩子,讓其遠離危險地帶.防止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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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遠方的狼1

    有過錯,就必須擔責,這是毫無疑問的。

    至於承擔多少,這個各地方的生活水平不一樣,現在也沒有一個全國通用的標準,但肯定不是全責。

    如果事情不幸發生了,先安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幫助處理善後。至於多少賠償,就由法院去處理了。

  • 4 # 楠哥觀天下

    深水坑沒有圍欄,有無警示都得承擔責任。原因如下:有人不識字,或未到適宜年齡,缺錢自我約束或家庭約束的人!當然,責任大小是需要另外確定的!

    水塘需要妥善保護,加蓋圍欄,這是基本標配。曾經造成不少孩子落井死亡的混凝土細管井,現在大多也都加了封閉裝置!

    看到此,可能有些讀者就會不滿意,有反對的思想。孩子的父母為什麼不看好孩子?

    大自然是孩子的!孩子也是大自然的。家長也是很難照看得住孩子的!這也是事實,更是無奈。

    那麼,給孩子提供一個安全的大自然環境,不給自己惹事添麻煩,也就成了水塘業主的首選。別無他法!

  • 5 # 國平軍史

    每年夏季開始,關於孩子溺水身亡的訊息,就會接連不斷,確實年年如此,溺水事故主要發生在農村青少年兒童身上,可謂農家的不幸。

    倘若農村青少年兒童未成年,那麼其監護人有職任,但往往溺水的青少年兒童父母親都在城裡工作,無法照料自家孩子,而肩負監護重職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輩,都已是上了年紀之人,說不定本身就需要人照料,那有時間和精力去關照孫輩,這確實是個問題。

    孩子溺水大都在江湖河邊,或池塘邊嬉水、追逐、游泳時發生,至於深水坑無警示牌或圍欄,反倒不是常態,那算是特例,終歸有案例。

    毫無疑問,誰挖的深水坑,既無專人負責看管,又無警示牌或圍欄,那麼負責挖坑的單位,也即施工單位或施工者個人,就是直接責任人,脫不了干係,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至於怎麼陪嘗,目前似乎沒有一個全國通用的標準,都是雙方協商解決的,倘若協商不成,只能聽侯法院的判決了。

    溺水身亡孩子的監護人,應該承擔間接責任,因為畢竟沒有看管好孩子,導致孩子溺水身亡,沒有盡到自身的監護責任。

    安全很重要,現在的大都是獨子,倘若家庭失去一位未成年青少年兒童,那誰家就似天塌下來一般,整個家庭將毫無生氣,死氣沉沉,失子的陰影將伴隨長輩一生一世。

  • 6 # 沱江人

    如果深水坑處在孩子們每天必須經過的地方,那坑主的責任會很大,而且還違反了國家制訂的相關法律法規。

    按理說在人口密集的主要路段或公共場所,是不允許有坑坑窪窪水塘及其它的障礙物,更何況是一個深水坑,嚴重威脅著行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

    深水坑周圍,應張貼警示牌,築建柵欄,最好是要有專人看護。有條件的可以將坑洞填平,永絕後患。

    不過在農村,這個現象很普遍,在公路兩旁的魚塘和渠道還相當多,都沒有合理的架設欄杆及張貼警示牌,是一個永久性的安全隱患!

    家長們,夏天來了,一定要看護好自家的孩子,尤其是暑假期間,更應該多陪伴孩子,做到呵護有加關懷備至,切莫讓孩子單獨遊玩,時刻注意孩子的安全,萬不可掉以輕心!

  • 7 # 鬱金香137652766

    這要看是在哪個地方,如果在農村基本維權賠償很難。原因:農村堰壩,河塘,河溝,魚塘有幾家全面有圍欄檔住上寫警示標誌。如果在公園,水庫可能有圍欄和警示標誌。農村孩子一到每年放署假出現的

    孩子溺水身亡很多。希望家長加強管理,不要讓孩子下河游泳。防止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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