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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yzzf1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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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715875998885
動火作業主要危險分析及控制
序號
工作步驟
危險因素
主要危險
控制措施
1
作業前準備
動火作業證手續不全
人員傷害
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
周圍有可燃物
燃燒爆炸
應採取防火措施
2
作業過程中
高處動火作業時不繫安全帶
高空墜落傷人
嚴格檢查高空不繫安全帶,按相關制度處理違反者將按規定進行處理
高處動火作業時不採取防護措施
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加強動火前檢查採取防護措施
焊渣飛濺
燙傷人員
戴好勞保手套
焊光強烈
眼睛傷害
戴防護眼鏡
切割作業後切割物件落下、溫度高
燙手、腳、傷人、經濟損失
切割作業時,要戴好手套、穿工作服、由專人看護
氣割作業割地勞保護品穿戴不齊全
燙傷
加強作業前檢查,違者及時糾正
(1)凡在石油化工企業內禁火區域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應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2)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開啟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開啟,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h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3)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4)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中的“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欄中的安全措施確認,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所管轄專業分別指定工藝人員、安全人員、裝置人員、電氣人員等相關人員先行確認並簽字。 (5)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6)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h,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h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資料,並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於或等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2%為合格。 (8)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註明。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後,管道首次用火,應取樣分析合格。 (10)裝置、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資料在4h內有效。當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取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h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用火。 (11)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油漆等施工。 (13)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籤,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14)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