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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27521216293

    第一步,我們先明確擔保哪些合同可以作為擔保合同的主合同。

    《擔保法》第2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所以,構成“債權”的合同,可以是擔保合同可以依附的主合同。

    第二步,那我們再來看什麼叫做“債權”:

    所以,符合上述這一定義的權利,可以附加擔保。

    第三步,回到你的疑問:

    金融實踐中確實有很多“資產收益權”(如股權收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等)等派生權利,當我們判斷它是否可以附加擔保時,判斷它是否是一項債權即可。

    資產收益權的內涵有多種說法,一般包括幾種認知:①認為是物的權能之一,即《物權法》規定的“物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中的“收益的權利”;②認為是一種“將來權利”,即資產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

    但無論哪種內涵,在實踐中表現得都比較一致,不影響其定性——在資產收益權相關的金融業務合同裡,一般都會對資產收益權進行定義,通常會進行如下描述:是一種“基於XX資產收取本金、利息、轉讓價款、股息紅利、租金……等的權利”。

    很顯然這個權利的描述不屬於“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所以一般來說收益權不屬於債權,不能直接附加擔保。

    最後,資產收益權不能附加擔保,但為了控制風險又想要一個合法有效的擔保怎麼辦:

    金融實踐中,可以就資產收益權轉讓行為,要求融資人附加一個遠期回購,就回購進行擔保。回購明顯是屬於“請求特定義務人(回購義務人)為一定行為(回購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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