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條款釋義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 依法嚴肅追究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於懲罰和教育責任者本人、促使有關人員提高責任心,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佈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就意味著,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在實施責任追究制度時,必須貫徹“責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堅決克服因人施罰的思想,無論什麼人,只要違反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造成了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堅決予以追究,決不應姑息遷就,不了了之。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中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中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負責人,還包括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或者有失職、瀆職情形的有關人員。 正確貫徹這一制度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 客觀上必須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無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的前提,如果離開了這一前提,責任追究將無從談起。事故是否發生或者是否構成安全事故,國家已有明確的規定。1989年國務院釋出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1991年2月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在判定生產安全事故時,必須依法辦事,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得主觀臆斷。
2. 承擔責任的主體必須是事故責任人。分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責任人,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這就要求,必須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每個單位、每個人員的崗位和職責,對事故責任加以認真分析判斷,尋找出真正的事故責任人,使其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凡是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都必須承擔責任;反之,就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責任自負”的法制原則在責任追究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3. 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責任追究制度的關鍵在於責任落實和追究。當然,強調追究責任的重要性並不等於可以任意追究責任,想追究誰的責任就追究誰的責任,想追究什麼責任就追究什麼責任。相反,追究責任必須依法進行。目前,關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法律、行政法規,除安全生產法外,還包裝煤炭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築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對責任追究作了相應的規定。在法律責任種類上,不僅包括行政責任,而且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責任的種類和幅度執行,該重則重,該輕則輕。
《安全生產法》條款釋義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 依法嚴肅追究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於懲罰和教育責任者本人、促使有關人員提高責任心,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佈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就意味著,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在實施責任追究制度時,必須貫徹“責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堅決克服因人施罰的思想,無論什麼人,只要違反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造成了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堅決予以追究,決不應姑息遷就,不了了之。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中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中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負責人,還包括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或者有失職、瀆職情形的有關人員。 正確貫徹這一制度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 客觀上必須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無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的前提,如果離開了這一前提,責任追究將無從談起。事故是否發生或者是否構成安全事故,國家已有明確的規定。1989年國務院釋出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1991年2月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在判定生產安全事故時,必須依法辦事,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得主觀臆斷。
2. 承擔責任的主體必須是事故責任人。分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責任人,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這就要求,必須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每個單位、每個人員的崗位和職責,對事故責任加以認真分析判斷,尋找出真正的事故責任人,使其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凡是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都必須承擔責任;反之,就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責任自負”的法制原則在責任追究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3. 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責任追究制度的關鍵在於責任落實和追究。當然,強調追究責任的重要性並不等於可以任意追究責任,想追究誰的責任就追究誰的責任,想追究什麼責任就追究什麼責任。相反,追究責任必須依法進行。目前,關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法律、行政法規,除安全生產法外,還包裝煤炭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築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對責任追究作了相應的規定。在法律責任種類上,不僅包括行政責任,而且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責任的種類和幅度執行,該重則重,該輕則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