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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權利和義務對立統一。 二. 權利和義務相互依賴 三. 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可放棄。 四. 權利和義務是一種對應關係。 五. 有時有些權利本身也是義務。 (四)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1、公民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義務是統一的。2、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3、權利和義務彼此結合。4、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相輔相成。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相互聯絡,也相互區別。二者的聯絡表現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相互依存,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離,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權利義務相一致”。 其實馬克思說這句話的基礎是民法。民法上最能體現這一點。例如,甲乙訂立一個合同。約定甲賣給乙一塊手錶,乙給甲1000塊錢。那麼,在這個合同中,甲的權利是向乙請求1000塊錢的給付,而乙的權利是向甲請求一塊手錶的交付。那麼,甲有他的權利的同時也有向乙交付符合約定的手錶的義務;而乙有他的權利的同時也有向甲支付1000塊錢的義務。 或者說所有權。所有權人對所有物有絕對的支配權利。但是這樣的權利就沒有義務相隨了麼?例如,我有一棟房子,按照所有權人的權利,我可以對這個房子隨意使用和處分。但是,我難道可以將這棟房子改造成毒品加工廠麼?所以,即使是找不到相對人的絕對支配的所有權也附隨著義務,即對社會的義務,不利用我的權利為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行為。5、 如何理解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密不可分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允許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分民的某些權利 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在某些條件下(例如勞動),權利 就是義務,義務就是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促進的。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就能激發他們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自覺履行義務,有利於國家的富強昌盛,公民的權利就能獲得更多的保障。中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是一致的(合一性)。《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是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互相結合的(對等性),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三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相輔相成。(制約性)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本質上反映了公民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間的關係。 中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合一性.在某些條件下,權利就是義務,義務就是權利.例如:中國憲法規定,勞動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二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既權利和義務相佯而生,二者是對等的.公民所盡義務越多,即對社會的貢獻越大,他所享受的權利也就越充分. 三是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制約性.公民所享有權利要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受義務的制約 .如果不履行義務就不可能享有權利. 關於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馬克思有一個著名論斷:“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說明,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無論是宏觀上的權利,還是微觀上的具體權利,都只能活動於一定的界限之內。當我們作為權利享有者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應切記自己還是義務的履行者,這樣才能獲得意義上獲得自由。可見,我們在強調權利意識的同時,也要不斷強化的履行責任的義務意識。權利和義務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權利超過限度就不為制度所保護,甚至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所禁止的。在權利和義務的資源分配上,權利人不可能永遠無限制地享有社會利益,義務人也不可能永遠承擔社會的不利和損害,權利人在享受權利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處於制度的統一體中,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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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離,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權利義務相一致”。
其實馬克思說這句話的基礎是民法。
民法上最能體現這一點。例如,甲乙訂立一個合同。約定甲賣給乙一塊手錶,乙給甲1000塊錢。那麼,在這個合同中,甲的權利是向乙請求1000塊錢的給付,而乙的權利是向甲請求一塊手錶的交付。
那麼,甲有他的權利的同時也有向乙交付符合約定的手錶的義務;而乙有他的權利的同時也有向甲支付1000塊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