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在當前是不該取消的。《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眾所周知,國企、事業單位存在編制限制。很多輔助性崗位需要批次用工卻不能提供崗位內的編制。為了解決相關的問題,不得不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這樣既能保障崗位內用工人員的輔助性工作安排,又不必增加編制。我們經常可以在影視作品中看到的僱傭兵、安保人員等都是受僱於某一個服務機構,為政府、企業提供相應的勞務。
對於用工單位來說,勞務派遣的形式既能減少企業對勞動合同的管理、社會保險辦理等方面的專業工作又降低了管理成本。用工單位只負責對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監督考核即可,複雜的人事事務可以由派遣公司完成。但是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待遇費用還是由用工單位進行支付的,只不過這筆費用交給勞務派遣公司與員工進行結算。有派遣公司介入的勞動關係中,更有利用人單位與所僱傭員工雙方在派遣期間權利與義務的實施、維護。之所以會存在勞務派遣這樣的用工形式,並被國企、事業單位所採用還是具備一定的社會及用工價值的,可以說是為了解決某一時期的問題,應勢而生。
因此,勞務派遣並不是企業規避《勞動合同法》責任的途徑,它的存在更多是為了解決供需雙方的問題。
勞務派遣在當前是不該取消的。《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眾所周知,國企、事業單位存在編制限制。很多輔助性崗位需要批次用工卻不能提供崗位內的編制。為了解決相關的問題,不得不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這樣既能保障崗位內用工人員的輔助性工作安排,又不必增加編制。我們經常可以在影視作品中看到的僱傭兵、安保人員等都是受僱於某一個服務機構,為政府、企業提供相應的勞務。
對於用工單位來說,勞務派遣的形式既能減少企業對勞動合同的管理、社會保險辦理等方面的專業工作又降低了管理成本。用工單位只負責對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監督考核即可,複雜的人事事務可以由派遣公司完成。但是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待遇費用還是由用工單位進行支付的,只不過這筆費用交給勞務派遣公司與員工進行結算。有派遣公司介入的勞動關係中,更有利用人單位與所僱傭員工雙方在派遣期間權利與義務的實施、維護。之所以會存在勞務派遣這樣的用工形式,並被國企、事業單位所採用還是具備一定的社會及用工價值的,可以說是為了解決某一時期的問題,應勢而生。
因此,勞務派遣並不是企業規避《勞動合同法》責任的途徑,它的存在更多是為了解決供需雙方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