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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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醉隱山人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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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愷紀實
我曾經在深圳的大型影樓待過,從影樓和攝影師的角度來說,客戶的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因為原片是製作後期產品的基礎,在徹底完成所有合同內容和消費行為前,影樓必須儲存好原片,以免出現重做產品與照片丟失的情況。
如果客人堅持要求不可商量的話,或許影樓會同意,但絕對是最後取完產品才會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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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處宜賞景
這"提問"有意思,應這樣看:甲方找乙方拍"婚紗"照片,付了費用(或定金),乙方只能按甲方的要求進行拍攝工作(這就是產生了"商業行為"),並且乙方要全心全意地為"甲方"服務,乙方才能在"竟爭的市場"中有"立足之地""。//為什麼?甲方付費購買了"乙方"的服務(看重乙方的拍攝水平),而不是"免費"的,所以,甲方有相應的權力:拍得不好需"重拍",更有提出"下載""並`刪除"原照的權力(無論"攝影師"拍得多麼的好➖這是攝影師應盡的義務,沒有"保留"原作的權力,除非甲方"同意"),否則,保留"原照"便構成"侵權"。如將"照片"用於商業性的場所(廣告、櫥窗),那可是侵權中的-侵權","違法"喲,又何必呢!個認,謝邀。(答/圖,羅天乾。圖,18➖135變焦頭拍攝)
依據中國《著作權法》,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
也就是說不是歸影樓所有也不是歸你所有,而是給你拍照片的那個攝影師所有。
由此而來,底片(含數碼底片)歸作者所有,照片的複製權、展覽權、發表權等權利均歸作者也就是這個攝影師所有,除非你們另有約定,否則你擅自發表、給朋友用於廣告等行為均屬侵權。但你把照片店給你的照片送給朋友等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因為其間不涉及著作權的內容,只是物權的轉移。
照片這張紙的流轉是物權的轉移,而照片上承載的內容的複製展覽等則是著作權的範疇,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但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不得侵害你的合法權益,比如你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隱私權。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肖像權人許可而將其肖像用於盈利活動的,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這裡用於廣告宣傳則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又如把你的不雅照片公佈出來,則可能侵犯你的名譽權或隱私權。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如果有合同則按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