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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第五章紀念章,第一百零一條作戰紀念章頒發給直接執行作戰任務的人員。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重大任務紀念章頒發給執行中央軍委賦予的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人員。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一百零三條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8年以上的人員,其中,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四條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海防、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人員,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的,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五條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人員,其中,給烈士頒發金質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銀質紀念章,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銅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六條和平使命紀念章頒發給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七條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個人頒發其他紀念章。

    第一百零八條紀念章的頒發物件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逐級稽核呈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定並以通知形式釋出,團級以上單位舉行儀式頒發。作戰紀念章、重大任務紀念章、和平使命紀念章,通常在任務結束後頒發;國防服役紀念章、衛國戍邊紀念章,通常結合年度獎勵頒發;獻身國防紀念章,在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認定為因公致殘後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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