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143779638318
-
2 # 使用者7724478402265
不屬於。意外傷害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突發的,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病是由於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故不屬於意外事故。
2、意外發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另有一些事故雖然可以預見或避免,但由於無法抗拒或履行職責不得迴避,也應列入"意外"範圍,如輪船著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見義勇為與歹徒搏鬥而負傷等。
3、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不屬於意外事故。如腦溢血發作不省人事。
4、身體受到傷害,意外傷害的物件必須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所屬部位,且傷害事實成立,如:雖觸電但未傷及身體,則屬傷害事實不成立。
比如交通事故,火災都可能引發需要截肢,或者腦損傷的情況。
再看看保險法對於意外傷害的定義: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因劇烈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一類險種。
值得注意的是猝死,單人的食物中毒,中暑,打架鬥毆引起的都不屬於意外傷害。
另外之所以要劃分出來,其實是出於等待期的考量,等待期一定程度上是為了防止帶病投保。
所以疾病引起的等待期不賠,而意外是不可預測的,和投保人本身無關,所以賠付沒有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