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特點為:(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物權是指特定的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作為絕對權和" 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義務主體。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二)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藉助於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方面,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佔有、使用其物,或採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經權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權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物權人對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獨立進行支配,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無須他人的意思和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並實現其權利,如所有人使用其財產,並在其財產之上獲取收益,不需要藉助於任何人的行為便可以實現。物權的義務主體的義務是不作為,只要不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就是履行了義務。?所謂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在同一物上,數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在某物之上雖存在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他人因佔有時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 對該物的所有權時,先前的所有權將因此而消滅,並不得對抗後一個所有權。債權的內容與物權相反,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權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債權(如第三人阻止債務人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債權人也可以請求該第三人賠償損失。但是債權不能像物權那樣可以產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之間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至於某些債權也可能依法具有某些排他效力(如租賃權的排他性),在這種情況下,該債權已經具有了物權的性質。此時的權利主體相對於債權人是債務人和某種物權人,相對於第三人則是完全的物權人。(三)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 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佔有為權利象徵。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佔有為權利象徵,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徵,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徵。公示常常伴隨著物權的存在。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並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尤其需要指出,物權的設立採法定主義,即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 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然而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同時又可以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四)物權的標的是物物權的標的是物而不是行為。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特定物。如果物沒有特定化,權利人對其就無從支配,而且在物權轉移時,也無法登記和交付。此外,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物和有體物,而不可能是行為。否則,物權便很難確定,法律也難以對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等的客體作出規定。?債權的標的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來說,債權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到物。在債權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一般不直接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交付財產以後,債權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後往往導致債權的消滅和物權的產生。(五)在期限上的區別在期限上,債權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權利。在法律上不存在無期限限制的債權,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債中沒有規定合同的存續期限,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與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也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但對於物權尤其是所有權來說,法律上並無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則所有權將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發生轉讓,儘管原所有人喪失了所有權,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權,正是從這個意義上,通常認為所有權具有永恆性。(六)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入什麼人的手中,物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佔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所有權之前,債務人非法轉讓並由第三人佔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佔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物權的特點為:(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物權是指特定的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作為絕對權和" 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義務主體。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二)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藉助於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方面,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佔有、使用其物,或採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經權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權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物權人對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獨立進行支配,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無須他人的意思和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並實現其權利,如所有人使用其財產,並在其財產之上獲取收益,不需要藉助於任何人的行為便可以實現。物權的義務主體的義務是不作為,只要不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就是履行了義務。?所謂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在同一物上,數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在某物之上雖存在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他人因佔有時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 對該物的所有權時,先前的所有權將因此而消滅,並不得對抗後一個所有權。債權的內容與物權相反,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權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債權(如第三人阻止債務人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債權人也可以請求該第三人賠償損失。但是債權不能像物權那樣可以產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之間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至於某些債權也可能依法具有某些排他效力(如租賃權的排他性),在這種情況下,該債權已經具有了物權的性質。此時的權利主體相對於債權人是債務人和某種物權人,相對於第三人則是完全的物權人。(三)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 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佔有為權利象徵。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佔有為權利象徵,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徵,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徵。公示常常伴隨著物權的存在。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並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尤其需要指出,物權的設立採法定主義,即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 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然而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同時又可以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四)物權的標的是物物權的標的是物而不是行為。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特定物。如果物沒有特定化,權利人對其就無從支配,而且在物權轉移時,也無法登記和交付。此外,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物和有體物,而不可能是行為。否則,物權便很難確定,法律也難以對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等的客體作出規定。?債權的標的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來說,債權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到物。在債權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一般不直接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交付財產以後,債權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後往往導致債權的消滅和物權的產生。(五)在期限上的區別在期限上,債權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權利。在法律上不存在無期限限制的債權,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債中沒有規定合同的存續期限,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與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也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但對於物權尤其是所有權來說,法律上並無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則所有權將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發生轉讓,儘管原所有人喪失了所有權,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權,正是從這個意義上,通常認為所有權具有永恆性。(六)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入什麼人的手中,物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佔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所有權之前,債務人非法轉讓並由第三人佔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佔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