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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kiek3712

    專利審查制度是指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專利申請後,依照本國專利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的制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常見的專利審查制度型別有三種:形式審查制、實質審查制、延遲審查制。

    一、形式審查制 亦稱“登記制”。主要對該專利申請的申請檔案及相關手續、檔案的格式、繳納申請費等形式上的條件進行稽核,審查合格後,即予登記,授予專利權。形式審查制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條件不予審查。形式審查制的優點是專利申請審批快,費用低,不需要設定龐大的審查機構和大量文獻資料;缺陷是對申請專利發明創造的價值不清楚,不能保證批准的專利質量,授予的專利權不可靠,容易產生糾紛等。

    二、實質審查制 亦稱“完全審查制度”。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時,還對該發明創造進行新穎性檢索,並制定審查報告。審查報告制比登記制優越之處在於,它使專利申請人或者關係利害人清楚地瞭解該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但它不能有效防止缺乏創造性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 三、延遲審查制 亦稱“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法定期限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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