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那麼,“公共利益”到底指的是什麼呢?
之前的《土地管理法》並未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從而帶來了很多糾紛。
但是,剛剛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這一新規定明確了“公共利益”的含義,有利於縮小徵地範圍,限制政府濫用徵地權。
(京平·金)
中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那麼,“公共利益”到底指的是什麼呢?
之前的《土地管理法》並未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從而帶來了很多糾紛。
但是,剛剛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這一新規定明確了“公共利益”的含義,有利於縮小徵地範圍,限制政府濫用徵地權。
(京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