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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大海的聲音

    (一)合法裝載車輛  根據實際車貨總重,小於5噸(含)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計費;5噸至15噸(含)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1.5線性遞減到0.09元/噸·公里計費;15噸至30噸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6元/噸·公里計費;大於30噸的車輛按30噸計費。  (二)超限運輸車輛  按照車貨總質量超總軸限(或總質量限)的不同分別確定:  1.對超限量小於10%的超限超載車輛,按照合法裝載車輛的基本費率進行計費。  2.超限30%以內(含30%)的車輛,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噸·公里×1.2計,其餘部分按上述“(一)”的規定計。3.超限30%-50%(含50%)以內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餘部分按0.09元/噸·公里×2計。  4.超限50%-100%(含100%)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餘部分按0.09元/噸·公里×3計。  5.超限100%以上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餘部分按0.09元/噸·公里×4計。  (三)其它規定  1.集裝箱車輛的收費維持現行收費方式和標準不變,對進出寧波港的國際標準集裝箱車輛的優惠政策繼續實施。  2.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貨運車輛行駛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在正常裝載及超限30%以內(含)的情況下,免收車輛通行費。但車貨總質量超限30%以上的車輛,按超限車輛的收費方法收取通行費。  3.實施計重收費後,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橋樑疊加部分和代收費的方式和標準維持不變。溫州大橋、杭州灣跨海大橋按原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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