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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udhki7032

    如果對方否認,需要提供證據。只要能夠證明的證人證言、文書證據都可以你好!我個人認為沒有發生的事情是無法舉證證明的,應該由主張積極行為的一方對曾經同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他不能舉出相應的證據就應推定為一直分居。兩年後再起訴,無須提交分居證據,男方不承認分居也會判離婚,要提供分居的證據,租房合同或居委會證明等都可以.聽老師說,離婚案件第二次訴到法院,你堅持離婚,就會被認定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會准予離婚的。如果能收集到證據證明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當然最好了。證據可以是(1)證人證言,你喊幾個人綁你作證。(2)物證,可以把自己生活的居所拍幾張照片交給法院證明自己沒有和他住在一起。(3)書證,可以提供能證明自己工作地居住地的材料和他的工作地和據屬地的材料。個人認為:沒必要在收集證據上這麼操心,你若在起訴法院一般會支援。現在你要做的是查明夫妻之間共同財產,防止對方惡意處分;如果有孩子的話,考慮一下孩子的問題。

  • 2 # 使用者9416381105893

    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我們建議採取律師見證的方式,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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