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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75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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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林市華源司法鑑定所
申請司法鑑定主要是依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程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第二章 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四十八條 本通則所稱辦案機關,是指辦理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
以上是指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或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等的委託,主要是指人體損傷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等。
而個人委託或當事人雙方共同委託的鑑定有:傷殘等級,三期評定、護理依賴、後續醫療費等民事訴訟範圍的鑑定。個人不能申請人體損傷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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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手機使用者23096572614
首先,因舉證案件需要,雙方當事人都有權申請司法鑑定,申請人雙方協商,可以委託法院指定鑑定機構(雙方同意);也可以直接向鑑定機構申請。
其次,由鑑定機構要求雙方提出資料。並且透過鑑定機構稽核,認為達到鑑要求受理鑑。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交鑑定費用。
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檔案;
(三)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四)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五)儀器、裝置說明及所有權憑證;
(六)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
(七)司法鑑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
(八)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的程式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1.司法鑑定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
2.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3.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4.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5.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6.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傳送司法鑑定文書。
7.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8.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文書以及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1.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2.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