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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分配論”認為,財政是以國家(或政府)為主體的分配行為。在國家與財政之間,存在著同生死、共存亡的密切聯絡。歷史發展到今天,沒有任何財政不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活動,也沒有任何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活動不是財政。由國家所代表的雙重身份(即政治權力行使者和國有生產資料所有者)及其雙重職能(即社會管理和經濟管理)所決定,國家所進行的財政活動侷限於兩大領域之內:

    一是提供國家從事行政事務所需要的財力,並且提供社會公眾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共同消費性質的產品或服務,兩者實際上共同構成了西方財政理論中所指的“公共產品”;

    二是對國家自身所擁有的經營性財產——國有資本進行宏觀價值管理並參與收益分配。前者稱為“公共財政”,後者則稱為“國有資本財政”,二者之間在活動目的、運作方式和收支內容等方面存在著差異,但由國家這個共同的財政主體所決定,它們有時又融合於一體,表現出既對立又統一的關係。  事實上,公共財政古已有之,財政的“公共性”是與生俱來的。因為從國家和財政的起源和形成上看,財政一開始就是在經濟上佔有統治地位的集團的分配活動,並且服務於該集團的利益,集團的“集體性”或“公共性”首先賦予了財政區別於財務的“私人性”。更為根本的還在於,國家在建立政權以後,出於維護政權的需要,必然要介入社會經濟領域,參與社會經濟管理活動,一方面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提供社會公眾所不願提供、無力提供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產品,而由於這些活動是服務於社會公眾的公共需要的,因此,服從於這類活動需要的財政行為就天然具有了“公共性”。  在任何社會形態下,國家都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源和財產,即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國家或者直接參與經營管理,或者參與間接管理和收益分配活動。不過,國家參與其中一些或全部國有資產的運營,有時並不以盈利為首要目的,而是為了提供私人無法有效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彌補私人經濟活動的不足,以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維護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這種財政活動仍屬於“公共財政”的範疇,比如,古今中外由國家或政府組織的大型水利工程建設就屬於這一類。但在此之外,國家對另外一些國有資產進行直接或間接管理,以及參與其中的收益分配活動,則是以盈利為首要目的的。國家的這種財政活動領域事實上是私人企業也願意進入、且能夠有效運作的領域;同時這種財政活動在運作方式和作用機制上與私人財務活動並沒有實質性的差別,我們稱之為“國有資本財政”,以表明其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為目的。  應當指出,如果說財政的“公共性”是財政的一般屬性的話,那麼財政的“盈利性”則只是財政的特殊屬性。換句話說,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公共財政”是國家或政府行為的天然組成部分,“國有資本財政”則並沒有在各種社會形態下都存在。比如,西方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財政模式(或型別)只是單一的“公共財政”,而幾乎不存在“國有資本財政”。此外,“公共財政”與“國有資本財政”作為理論上的劃分,其在社會經濟實踐中的界限有時還不是十分明晰,例如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國有經濟進行著全面的介入和控制,當時不僅國家財政與國有(營)企業財務沒有明確的區分,而且財政的“公共性”也消融於財政的“盈利性”之中,“公共財政”與“國有資本財政”融為一體,既要滿足全社會的公共需要,又要試圖達到國有資產經營上的保值和增值。  以財政在分配依據、活動範圍和執行機制等方面的差別為標準,“國家分配論”把財政區分為“公共財政”與“國有資本財政”兩類,不僅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財政作為一個整體在執行模式和執行機制上所顯現的各種特徵,而且也有助於我們更好地區分歷史上由於經濟制度或經濟體制的不同而採用的不同的財政型別。但是,從財政本質上看,任何財政活動都反映了以國家(政府)為主體的分配關係。一般地,財政本質體現著“國家分配論”的核心和靈魂,而公共財政和國有資本財政則都反映著財政活動這一現象及其執行模式和執行機制。因此,“國家分配論”與公共財政所反映的分別是本質層次和現象層次上的問題,“國家分配論”中也涵蓋著公共財政所反映的基本內容,二者之間從根本上說並不相互排斥。  (鄧子基)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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