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此條規定簡而言之,即為在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對此情形,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購房款。根據《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此條規定簡而言之,即為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實或已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三種情形,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購房款。在滿足以上條件的同時,還要注意合同是否因為以上因素導致其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只有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的情況下,買受方才可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此條規定簡而言之,即為在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對此情形,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購房款。根據《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此條規定簡而言之,即為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實或已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三種情形,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購房款。在滿足以上條件的同時,還要注意合同是否因為以上因素導致其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只有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的情況下,買受方才可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