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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木子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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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弘毅線上微課堂
懲戒一定要就事論事,不上升到人格,不翻舊賬。而且懲戒一定注意只是“警示”作用,只是告訴學生你這件事做得不對,而不是為了讓學生自尊受辱,或者身體疼痛。
小學低段沒必要使用懲戒手段,因為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本身就處於敬畏老師的階段。只需要老師口頭上一句對錯,孩子們可能就”奉為聖旨“,口頭的批評與表揚已經足夠。
小學高段以上的學生自主意識比較強了,甚至有叛逆的跡象,他們不再像低段時那樣信奉老師就是權威,這時候對於口頭批評依然有效的,可以止於口頭批評。對於行為失範、批評無效的學生,老師應該採取一些懲戒措施,但要科學懲戒,注意方法、強度和時間,不要在言語或行為上進行侮辱,也不要傷害到學生的身體健康。
總之,老師懲戒和教學一樣,也是一門學問,但有一點是肯定的,不能以發洩為目的,而應以“矯正”“警示”為目的。
應該給教師懲戒權,原因如下:
1、懲戒權能夠維護教師威嚴
教師在學生心目中應該是要時刻保持敬畏的形象,一旦教師在學生心目中失去了必要的威信,教師威嚴不在,學生敬畏之心不在,這就會影響教學活動的進行。
2、懲戒權能規範學生行為
誠然,有許多人是不支援教師“懲戒權”的,這其中其實也存在很多難以界定的問題,但有一點,懲戒權必然能夠規範學生行為,對於那些上課打鬧、影響其他學生學習、不守校規、不尊重老師等行為的學生,一定程度的懲戒是必要的,回想自己讀書時,沒少被罰站,如果教師稍微有點懲戒之意,而家長立馬護子心切,這種情況其實也是“懲戒權”難以得到廣泛認同的原因之一。
3、懲戒權能規範教師行為
將“懲戒權”寫入法律法規,一方面是保證廣大教師能夠合情合理的行使正當權利,一方面也能起到監督作用,不能排除有部分老師懲戒過度,從而給學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傷害,這是不應該的,因此,懲戒權不僅需要,而且必須能夠界定一個懲戒的程度,更好的規範教師懲戒行為。
4、懲戒權是為了教育長遠之計
孩子的成長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家靠父母教育,在校靠學校教師教育,而對於那些“熊孩子”,無論是父母還是老師都必須及時監督,及時改正孩子的不正確行為,這是關乎小孩未來發展的長遠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