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區別:
一、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所謂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交易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人數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人數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人數沒有上限。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四、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儘管對內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
五、利潤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六、份額出質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七、經營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區別:
一、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所謂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交易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人數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人數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人數沒有上限。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四、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儘管對內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
五、利潤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六、份額出質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七、經營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