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同屬“權益”。“權益”是指對企業資產的求償權。它包括投資人的求償權和債權人的求償權兩種。
但二者又有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5個方面:
①性質不同。表現為負債是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求償權,是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與企業只有債權債務關係,到期可以收回本息;而所有者權益則是企業所有者對企業淨資產的求償權,包括所有者對企業投入的資本以及其對投入資本的運作所產生的盈餘的要求權,沒有明確的償還期限。
②償還責任不同。表現為企業的負債要求企業按規定的時間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而所有者權益則與企業共存亡,在企業經營期內無需償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分配收益,股份制企業按照董事會的決定支付股利,其他企業按照企業最高層管理機構的決定分配利潤。
③享受的權利不同。債權人通常只有享受收回本金和按事先約定的利息率收回利息的權利,既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也沒有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權利;而企業的所有者通常既具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也具有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權利。企業的所有者不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業的權利,而且還享有委託他人管理企業的權利。
④計量特性不同。負債通常可以單獨直接計量,而所有者權益除了投資者投資時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計量,而是透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來間接計量。
⑤風險和收益的大小不同。負債由於具有明確的償還期限和約定的收益率,而且一旦到期就可以收回本金與相應的利息,因而風險較小,因為債權人承擔的風險小,所以相應地債權人所獲得的收益也較小;而所有者的投入資本,一旦投入被投資企業,一般情況下,不論企業未來經營狀況如何,都不能抽回投資,因而承擔的風險較大,相應地收益也較高,當然,也有可能要承擔更大的損失。負債的特點:
(1)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負債必須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它是負債的一個基本特徵。
其中,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這裡所指的義務可以是法定義務,也可以是推定義務。其中法定義務是指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通常在法律意義上需要強制執行。
例如,企業購買原材料形成應付賬款,企業向銀行貸入款項形成借款,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交納的稅款等,均屬於企業承擔的法定義務,需要依法予以償還。推定義務是指根據企業多年來的習慣做法、公開的承諾或者公開宣佈的政策而導致企業將承擔的責任,這些責任也使有關各方形成了企業將履行義務解脫責任的合理預期。
例如,某企業多年來制定有一項銷售政策,對於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內的售後保修服務,預期將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務就屬於推定義務,應當將其確認為一項負債。
(2)負債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也是負債的一個本質特徵只有企業在履行義務時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才符合負債的定義,如果不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在履行現時義務清償負債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形式多種多樣,例如用現金償還或以實物資產形式償還;以提供勞務形式償還;部分轉移資產、部分提供勞務形式償還;將負債轉為資本等。
(3)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 負債應當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換句話說。只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形成負債。企業將在未來發生的承諾、簽訂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負債。
(4)負債以法律、有關制度條例或合同契約的承諾作為依據負債實質上是企業在一定時期之後必須償還的經濟債務,其償還期或具體金額在它們發生或成立之時就已由合同、法規所規定與制約,是企業必須履行的一種義務。所有者權益與債權人權益比較,一般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1.所有者權益在企業經營期內可供企業長期、持續地使用,企業不必向投資人返還資本金。而負債則須按期返還給債權人,成為企業的負擔。
2.企業所有人憑其對企業投入的資本,享受稅後分配利潤的權利。所有者權益是企業分配稅後淨利潤的主要依據,而債權人除按規定取得利息外,無權分配企業的盈利。
3.企業所有人有權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或者授權管理人員行使經營管理權。但債權人並沒有經營管理權。
4.企業的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和虧損負有無限的責任或有限的責任,而債權人對企業的其他債務不發生關係,一般也不承擔企業的虧損。(1.無需償還 2.要求權滯後 3.具有經營管理權 4.可分享企業利潤)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同屬“權益”。“權益”是指對企業資產的求償權。它包括投資人的求償權和債權人的求償權兩種。
但二者又有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5個方面:
①性質不同。表現為負債是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求償權,是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與企業只有債權債務關係,到期可以收回本息;而所有者權益則是企業所有者對企業淨資產的求償權,包括所有者對企業投入的資本以及其對投入資本的運作所產生的盈餘的要求權,沒有明確的償還期限。
②償還責任不同。表現為企業的負債要求企業按規定的時間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而所有者權益則與企業共存亡,在企業經營期內無需償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分配收益,股份制企業按照董事會的決定支付股利,其他企業按照企業最高層管理機構的決定分配利潤。
③享受的權利不同。債權人通常只有享受收回本金和按事先約定的利息率收回利息的權利,既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也沒有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權利;而企業的所有者通常既具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也具有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權利。企業的所有者不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業的權利,而且還享有委託他人管理企業的權利。
④計量特性不同。負債通常可以單獨直接計量,而所有者權益除了投資者投資時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計量,而是透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來間接計量。
⑤風險和收益的大小不同。負債由於具有明確的償還期限和約定的收益率,而且一旦到期就可以收回本金與相應的利息,因而風險較小,因為債權人承擔的風險小,所以相應地債權人所獲得的收益也較小;而所有者的投入資本,一旦投入被投資企業,一般情況下,不論企業未來經營狀況如何,都不能抽回投資,因而承擔的風險較大,相應地收益也較高,當然,也有可能要承擔更大的損失。負債的特點:
(1)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負債必須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它是負債的一個基本特徵。
其中,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這裡所指的義務可以是法定義務,也可以是推定義務。其中法定義務是指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通常在法律意義上需要強制執行。
例如,企業購買原材料形成應付賬款,企業向銀行貸入款項形成借款,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交納的稅款等,均屬於企業承擔的法定義務,需要依法予以償還。推定義務是指根據企業多年來的習慣做法、公開的承諾或者公開宣佈的政策而導致企業將承擔的責任,這些責任也使有關各方形成了企業將履行義務解脫責任的合理預期。
例如,某企業多年來制定有一項銷售政策,對於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內的售後保修服務,預期將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務就屬於推定義務,應當將其確認為一項負債。
(2)負債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也是負債的一個本質特徵只有企業在履行義務時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才符合負債的定義,如果不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在履行現時義務清償負債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形式多種多樣,例如用現金償還或以實物資產形式償還;以提供勞務形式償還;部分轉移資產、部分提供勞務形式償還;將負債轉為資本等。
(3)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 負債應當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換句話說。只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形成負債。企業將在未來發生的承諾、簽訂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負債。
(4)負債以法律、有關制度條例或合同契約的承諾作為依據負債實質上是企業在一定時期之後必須償還的經濟債務,其償還期或具體金額在它們發生或成立之時就已由合同、法規所規定與制約,是企業必須履行的一種義務。所有者權益與債權人權益比較,一般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1.所有者權益在企業經營期內可供企業長期、持續地使用,企業不必向投資人返還資本金。而負債則須按期返還給債權人,成為企業的負擔。
2.企業所有人憑其對企業投入的資本,享受稅後分配利潤的權利。所有者權益是企業分配稅後淨利潤的主要依據,而債權人除按規定取得利息外,無權分配企業的盈利。
3.企業所有人有權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或者授權管理人員行使經營管理權。但債權人並沒有經營管理權。
4.企業的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和虧損負有無限的責任或有限的責任,而債權人對企業的其他債務不發生關係,一般也不承擔企業的虧損。(1.無需償還 2.要求權滯後 3.具有經營管理權 4.可分享企業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