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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竹林工人

    我認為是建議勇為,抓捕過程和抓捕後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什麼危險都有可能,所以不存在故意傷害。。除非警察已經抓住了你一群人再圍上去把人打死了,就存在故意傷害和阻攔警察辦事了。。

  • 2 # 寶島一粒沙

    情況交代不清楚。一、如果嫌疑人持兇器特別是持槍支爆炸物正在行兇,幾個人為了保護自己在嫌疑人失去繼續犯罪能力之前將其毆打致死,屬無限防衛,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明顯嫌疑人失去繼續犯罪能力了,仍然繼續毆打致其死亡,則屬於故意傷害(防衛過當也是定此罪)。二、針對正在行兇等刑法具體列舉的幾種行為之外的一般犯罪行為的嫌疑人,幾個人實施毆打致其死亡的,毫無疑問就是故意傷害犯罪了。

  • 3 # 小吳92955451

    這個得分情況而定,畢竟防衛是以保障性行為。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經明顯失去攻擊力或者反擊能力了,再加上是以一抵眾的情況下就不能再進行攻擊或者使用暴力傷害了。因為這時候防衛方是完全可以將其制服控制了。倘若犯罪嫌疑人是多人而且拒絕放棄攻擊或者還在攻擊這樣就得另當別論了,畢竟這時候防衛人任然處於威脅狀態甚至犯罪嫌疑人的團伙攻擊還會更瘋狂失控。這樣就必須要比他們更狠才能起到威懾作用。畢竟在暴力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時在沒有執法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只有一種生存之道那就是你死我活叢林法則。畢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沒有任何餘地去思考加判斷。

    祈禱世界沒有暴力。

  • 4 # 行粥

    這個問題延伸很多,一篇論文可能都寫不完。

    簡單聊下。

    這裡涉及幾個概念,見義勇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法不責眾。

    有人把嫌疑人毆打致死,問算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很明顯,這裡有第三方,甚至有很多第三方。舉個最常見的栗子,圍毆小偷或圍毆人販子,然後把人打死了。

    我們先明確法律上是沒有法不責眾和見義勇為這個概念。

    法不責眾這句俗語的來源於古代律法。而現在現行法律是沒有法不責眾的概念的,明確要區分主犯從犯,如果實在區分不出來,還有連帶責任。比如高空墜物中,如果無法確定當事人,這一幢樓的業主都要承擔相應責任(能明確排除的除外,比如1樓)。所以大家法不責眾的概念一定不要有。大家都打的很開心都沒事,你上去補一腳,你這一腳可能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了。

    見義勇為絕對值得提倡,但是法律上也沒有見義勇為這個概念。見義勇為可以看作是正當防衛,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第三人是可以為保護被害人進行正當防衛的)。正當防衛存在防衛過當,從而演變成故意傷害。見義勇為也同樣適用。

    現在回到題目,把嫌疑人毆打致死?

    正當防衛裡有個無限防衛權的概念,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注意,正當防衛有2個硬性條件。第一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第二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還記得大學的刑法袁老師講過,中國的正當防衛權約等於沒有正當防衛權,因為在實務在太難判斷。縱觀前幾年的判例,被判正當防衛所佔比例很少。但是但是但是重要事情說三遍,於歡案,崑山案等這幾個判例讓我們看到了不一樣的正當防衛的解讀。更加符合普世價值觀的判決。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有可能是正當防衛,有可能是故意傷害。同樣的情況同樣的爭議,前幾年可能就是故意傷害,現在可能就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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