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m²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裝置層。裝置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裝置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裝置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裝置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定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定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定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定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 9 應設定直接對外的可開啟視窗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m²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裝置層。裝置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裝置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裝置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裝置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定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定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定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定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 9 應設定直接對外的可開啟視窗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