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本段著作 洛克的著作中反映出了他的清教徒背景以及身為輝格黨員的一些政治立場。雖然洛克經常被視為是現代政治自由概念的奠基者,他在書中提出的一些觀點也難免與現代的主流觀點有些差別。 洛克的第一本主要著作是《論寬容》。洛克對研究當時英國的於宗教寬容程度相當感興趣,他在死前寫下了許多主張宗教寬容的論文。非國教徒的新教徒背景長大的洛克對於不同的神學觀點相當敏感。不過後來洛克改變了立場,因為他對許多非國教徒的教派的行徑感到反感,轉而成為了英國國教會的堅定支持者。洛克採取了較為寬容的宗教立場,但仍認為擁有一個國教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 而洛克最知名的兩本著作則分別是《人類理解論》和《政府論》。《人類理解論》早在1671年便開始撰寫,有如洛克描述的,在接下來18年裡斷斷續續撰寫才完成了整本書,最後於1689年出版。雖然洛克開始撰寫《政府論》的時間仍有待爭議,很明顯的是書中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在1679-1682年期間撰寫的。因此《政府論》一書最初不太可能是為了1688年的光榮革命才撰寫的,雖然在光榮革命之後洛克的確曾大幅修訂全書以替革命辯護。 《論寬容》 洛克最初是以不具名的方式在阿姆斯特丹發表了拉丁文的《論寬容》一書,雖然這本書很快便被翻譯為英文出版。洛克區分了一個教會與民間政府的差異,包括兩者在目標上的差異、以及在實踐的手段上的差異。政府是為了維持和平才存在的,並且必須保有武力才能達成這個目標;而教會則是自願構成的群體,為了提供靈魂救贖才存在的,而且必須使用說服的手段傳教。個人並不能被從他們自己的靈魂上分開,也因此政府並沒有提供他們救贖的責任,武力也不可能達成救贖的目標,即使能夠達成,以這種壓迫方法傳教的宗教也並不一定是真正良善的宗教。因此,即使當政府傾向於支援某個特定的教會時,政府不能為此而干擾民間的和平。 不過,政府可以出自政治上的目標而管制宗教,例如禁止在公共場合宰殺動物以維持環境的衛生,即使是當這些政策妨礙了某些宗教傳統時亦然。而那些不願接受洛克提出的寬容原則的宗教教派必然會企圖改變政府,也因此政府有權以維持和平為由加以鎮壓。由於沒有了對上帝的恐懼便沒有了信守承諾的理由,而社會的和平也需要人們願意保持承諾,因此政府可以在這種情況下主動推廣一部份的宗教發展。 《人類理解論》 在《人類理解論》一書中,洛克批評了宣稱人生下來便帶有內在思想的哲學理論,他主張人所經歷過的感覺和經驗才是形塑思想的主要來源。由於他在這方面的理論,洛克可以被歸類為經驗主義者,而非他的批評者萊布尼茨等人所信奉的理性主義。《人類理解論》的第二卷提出了洛克對於思想的理論,他區分出了被動取得的簡單思想—例如“紅色”、“甜美”、“圓形”等等,與主動架構起來的複雜思想—例如數字、因果關係、抽象、實體觀念、本體、以及差異性概念。洛克也區分了物體既有的主要特質—例如形狀、動作、和長寬高,以及次要特質—亦即“在我們體內產生不同感覺的能力”(II.viii.10),例如讓我們感覺到“紅色”或“甜美”的能力。洛克主張次要特質是取決於主要特質的。在第二卷中洛克也討論到了人的本體以及人的思想,他在這裡所提出的理論直到今天都還有所爭議。第三卷主要討論語言,第四卷則討論知識,包括了直覺知識、數學、道德哲學、自然哲學(“科學”)、以及信仰和輿論。 《政府論》 1689年到1690年寫成的兩篇《政府論》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論文。《政府論》的第一篇是對羅伯特·費尼默爵士(RobertFilmer)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的反駁。洛克極力並有效地駁斥了費尼默的君權神授的主張。洛克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有的基礎之上,並且支援社會契約論。不過他也強調社會契約論是可以廢除的。在第二篇中洛克則試圖替光榮革命辯護(但根據拉斯萊特的考證,政府論發表之時,光榮革命尚未發生,因此這部著作是在呼喚一場革命而不是為已經發生的革命辯護),提出了一套正當政府的理論,並且主張當政府違反這個理論時,人們就有權推翻其政權。洛克還巧妙的暗示讀者當時英國的詹姆斯二世已經違反了這個理論。 洛克提出了一套與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他們的責任則是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透過洛克稱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們就能理解為何他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經過勞動而獲得的財產的權利。由於在實踐上自然法經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護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統治也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這樣的統治也只有在一個全體的法律體制下才能表現出來。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託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當立定的法律被違反、或是代理人濫用權力時,一個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當政府被宣告解散後,人民便有權再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以對抗舊政府的不正當權威,這種情況又可以稱為“革命”。
編輯本段著作 洛克的著作中反映出了他的清教徒背景以及身為輝格黨員的一些政治立場。雖然洛克經常被視為是現代政治自由概念的奠基者,他在書中提出的一些觀點也難免與現代的主流觀點有些差別。 洛克的第一本主要著作是《論寬容》。洛克對研究當時英國的於宗教寬容程度相當感興趣,他在死前寫下了許多主張宗教寬容的論文。非國教徒的新教徒背景長大的洛克對於不同的神學觀點相當敏感。不過後來洛克改變了立場,因為他對許多非國教徒的教派的行徑感到反感,轉而成為了英國國教會的堅定支持者。洛克採取了較為寬容的宗教立場,但仍認為擁有一個國教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 而洛克最知名的兩本著作則分別是《人類理解論》和《政府論》。《人類理解論》早在1671年便開始撰寫,有如洛克描述的,在接下來18年裡斷斷續續撰寫才完成了整本書,最後於1689年出版。雖然洛克開始撰寫《政府論》的時間仍有待爭議,很明顯的是書中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在1679-1682年期間撰寫的。因此《政府論》一書最初不太可能是為了1688年的光榮革命才撰寫的,雖然在光榮革命之後洛克的確曾大幅修訂全書以替革命辯護。 《論寬容》 洛克最初是以不具名的方式在阿姆斯特丹發表了拉丁文的《論寬容》一書,雖然這本書很快便被翻譯為英文出版。洛克區分了一個教會與民間政府的差異,包括兩者在目標上的差異、以及在實踐的手段上的差異。政府是為了維持和平才存在的,並且必須保有武力才能達成這個目標;而教會則是自願構成的群體,為了提供靈魂救贖才存在的,而且必須使用說服的手段傳教。個人並不能被從他們自己的靈魂上分開,也因此政府並沒有提供他們救贖的責任,武力也不可能達成救贖的目標,即使能夠達成,以這種壓迫方法傳教的宗教也並不一定是真正良善的宗教。因此,即使當政府傾向於支援某個特定的教會時,政府不能為此而干擾民間的和平。 不過,政府可以出自政治上的目標而管制宗教,例如禁止在公共場合宰殺動物以維持環境的衛生,即使是當這些政策妨礙了某些宗教傳統時亦然。而那些不願接受洛克提出的寬容原則的宗教教派必然會企圖改變政府,也因此政府有權以維持和平為由加以鎮壓。由於沒有了對上帝的恐懼便沒有了信守承諾的理由,而社會的和平也需要人們願意保持承諾,因此政府可以在這種情況下主動推廣一部份的宗教發展。 《人類理解論》 在《人類理解論》一書中,洛克批評了宣稱人生下來便帶有內在思想的哲學理論,他主張人所經歷過的感覺和經驗才是形塑思想的主要來源。由於他在這方面的理論,洛克可以被歸類為經驗主義者,而非他的批評者萊布尼茨等人所信奉的理性主義。《人類理解論》的第二卷提出了洛克對於思想的理論,他區分出了被動取得的簡單思想—例如“紅色”、“甜美”、“圓形”等等,與主動架構起來的複雜思想—例如數字、因果關係、抽象、實體觀念、本體、以及差異性概念。洛克也區分了物體既有的主要特質—例如形狀、動作、和長寬高,以及次要特質—亦即“在我們體內產生不同感覺的能力”(II.viii.10),例如讓我們感覺到“紅色”或“甜美”的能力。洛克主張次要特質是取決於主要特質的。在第二卷中洛克也討論到了人的本體以及人的思想,他在這裡所提出的理論直到今天都還有所爭議。第三卷主要討論語言,第四卷則討論知識,包括了直覺知識、數學、道德哲學、自然哲學(“科學”)、以及信仰和輿論。 《政府論》 1689年到1690年寫成的兩篇《政府論》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論文。《政府論》的第一篇是對羅伯特·費尼默爵士(RobertFilmer)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的反駁。洛克極力並有效地駁斥了費尼默的君權神授的主張。洛克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有的基礎之上,並且支援社會契約論。不過他也強調社會契約論是可以廢除的。在第二篇中洛克則試圖替光榮革命辯護(但根據拉斯萊特的考證,政府論發表之時,光榮革命尚未發生,因此這部著作是在呼喚一場革命而不是為已經發生的革命辯護),提出了一套正當政府的理論,並且主張當政府違反這個理論時,人們就有權推翻其政權。洛克還巧妙的暗示讀者當時英國的詹姆斯二世已經違反了這個理論。 洛克提出了一套與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他們的責任則是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透過洛克稱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們就能理解為何他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經過勞動而獲得的財產的權利。由於在實踐上自然法經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護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統治也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這樣的統治也只有在一個全體的法律體制下才能表現出來。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託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當立定的法律被違反、或是代理人濫用權力時,一個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當政府被宣告解散後,人民便有權再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以對抗舊政府的不正當權威,這種情況又可以稱為“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