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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 (教 授)簽發物件: 在大專以上教育機構或與此相當的機關,從事教育或研究指導的 ⊙ 南韓科學技術院等學術機構的教授⊙ 在大專以上教育機構,從事全職講師以上職務的教授⊙ 大學或大學附屬研究所內特殊領域的研究教受 E-2(會話指導) 簽發物件: 在以相關外語作為母語的國家,獲取大學以上文憑的,且具有學士以上學位的或相當於該學歷的 1、會話指導講師,原則上為以該外語作為母語的國家公民 2、可以進行外語會話指導的機關或團體⊙ 初中以上的教育機構或附屬語言研究所 ⊙ 根據學院成立與運營法規,第7條第2項,登記的外語輔導學院 - 登記多次輔導教程,可運營 - 相當於“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條規定的外語專業學院的各類學院 ⊙ 為進行職工教育,設有附屬研究院的機關或團體 E-3(研 究)簽發物件: ⊙ 應大韓民國國內國家或私人機構的邀請,在各研究所進行自然科學領域的研究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研發工作的(在根據特定研究機構培育發展法設立的,或根據有政府參與的研究機構的成立、運營及發展的法律法規成立的研究機構,從事自然科學領域的研究或高新技術產業研發的) E-4(技術指導) 簽證物件: ⊙ 應大韓民國國內國家或私人機構的邀請,前往南韓提供自然科學領域的專業知識或特殊產業特種技術的 E-5(專職人員)簽證物件: 根據大韓民國法律獲取相應資格的外國律師,註冊會計師,醫生及持有其他國家公認資格證書的,根據大韓民國法律可以進行相關活動的法律,會計,醫療等專業領域的工作人員 E-6(藝 術)簽發物件: ⊙ 進行具有經濟收入的音樂,美術,文化等藝術活動的⊙ 以營利為目的出演演藝,演奏,戲劇,體育賽事,廣告,時裝模特等活動的 E-7(特定活動)簽發物件: (1)與大韓民國國家或私人機構簽有合同關係,擬從事法務部部長特別指定的活動的,具體情況如下 ⊙ 外國學校的教師或國家·私人機構的外語輔導員 ⊙ 具有自然科學領域的專業知識,特種技術,技能,被國家·私人機構僱用,提供產業所需要的技術,技能,專業知識的 ⊙ 受聘於國家或私人機構的特種崗位,認為有助於提高國家綜合競爭力的 ⊙ 應體育競賽團體的邀請,從事體育指導等工作,認為可以有助於體育事業振興與發展的 ⊙ 駐韓外國使領館或外國機構的等僱傭的行政要員等 ⊙ 外國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國內分公司,外華人私人企業等聘用的必需的專業人才(未經現工作單位負責人調動同意的除外) ★ 屬上述情況,停留期在90天以內的,適用於短期就業資格(C-4) ⊙受聘於國內運輸公司,在定期遊船、金剛山遊船等從事乘務員工作的 (2)資訊科技等高新技術領域 ⊙ 擬在風險中小企業等資訊科技(IT)領域工作,或在電子交易等企業資訊化(E-Business)領域工作,且持有相關部門部長的聘用推薦書 1、 電子交易等企業資訊化(E-Business)領域:產業資源部 2、資訊科技(IT)領域: 資訊部門E-8(研修就業)簽發物件: 產業研修停留資格的持有人,在必要的研修期間未脫離指定研修地點,且具備技術資格鑑定等研修就業條件,希望在南韓國內企業工作的E-9(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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