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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裁員、特赦,這三種提前終止合約的方式,很多人都容易混淆。
裁員,基本是球隊的單方面行為,被裁員的球員大多都是合同短-1年,合同金額較小。球隊裁員後,可以有其他球隊進行認領,認領球隊繼續支付該球員剩餘合同;如果沒有球隊認領該球員成為完全自由球員。
買斷,是球隊與球員進行協商後的結果,球員可以在合同金額上做出讓步,球隊可以延期支付球員工資,比如火箭安德森合同剩餘2年4000萬,火箭隊買斷後可以分5年、每年800萬支付。買斷適用於合同金額較大的球員,多是在休賽期進行。
以上買斷和裁員,球員工資要計入球隊工資帽內。比如安德森的例子,火箭買斷後延期支付,每年800萬計入工資帽內。
特赦,2005年勞資協議時設立,指球隊可以特赦球隊中一位球員,該球員工資照常支付,但不計入工資帽內。在2005年特赦條款設立時,只能在05-06賽季使用。
後在2011版勞資協議中,有加入特赦條款,從11年—16年,球隊能使用一次特赦權利,特赦球員合同簽約必須是11年之前,比如火箭隊特赦了斯科拉,就被太陽隊認領。
從2016版勞資協議時,特赦條款已經被取消,也就是說現在已經沒有了特赦這一方式。
所謂買斷,也就是當球隊或者球員不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時,球隊和球員之間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提前結束雙方簽訂的合同。一般買斷都為球隊方主導的事項,但NBA歷史上也出現過數次球員主動買斷合同的事例。比如活塞隊傳奇後衛比盧普斯就曾在2007年買斷過自己的合同,以便自己能夠獲得更大的合同。
當球隊覺得球員高薪低能或者不太適合球隊,但同時別的球隊也不能接受這個合同,也就是說很難被交易,這個時候可能就會買斷合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球員覺得自己領的薪水遠低於自己應有的水平,為了儘早跳出現合同去追求更大的合同,也可以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提前買斷合同。
買斷合同規則出現在05/06賽季,NBA規定每支球隊可以選擇一名球員,強制性買斷其剩餘合同,而不用徵得該球員的同意。這則條款又名“阿蘭·休斯頓條款”,因為當時很多人認為,尼克斯神射將會成為該條款下的第一位犧牲者。結果休斯頓選擇了退役,尼克斯並沒有把這一條款用在他身上,而小牛隊的邁克爾·芬利則不幸成為這一條款的第一位犧牲者。
一般而言,買斷合同支付的金額會比原合同所規定的數目低,這樣對於老闆腰包,球隊工資帽都有好處,而被買斷的球員可以加盟其他球隊,重新簽約新合同,對球隊和球員而言,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就目前而言,安東尼選擇執行合同,雷霆勢必會超工資帽,面臨著鉅額的奢侈稅。而如今的安東尼早已不復當年,對球隊的幫助有限,買斷合同對於雷霆隊來說的確是不錯的選擇。
如果安東尼被買斷,他很有可能會加盟一支比較有實力的爭冠球隊,而且新籤的合同會遠遠低於他現在的薪水,所以很多需要補強的爭冠球隊也會樂於向安東尼丟擲橄欖枝。
買斷合同是球隊和球員雙方協商的結果,買斷合同的金額也是由雙方協商決定的,但是就如上文所說,一般買斷合同的金額肯定是遠低於原來簽約的合同的。
雙方協商買斷合同後,相當於買斷合同代替原來的簽約合同,所以買斷合同當然是要佔據球隊工資帽的。
如果該球員的簽約合同還剩一年,那麼很好計算,買斷合同的金額即為新賽季該球員佔據球隊工資帽的份額。就以甜瓜為例,甜瓜下賽季的合同是2793萬美元,如果新賽季開始前雷霆隊和甜瓜商量決定買斷合同,協商金額為1500萬美元,則原先的2793萬美元的合同不復存在,而新賽季將會有1500萬美元計入雷霆的工資帽中。
如果球員的簽約合同剩餘時間長於一個賽季,則計算工資帽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原先合同的工資數額和買斷合同金額按比例進行分配。比如A球員的合同還剩3年,三年的薪水分別為800萬美元、1000萬美元、1200萬美元,總計3000萬美元。而雙方協商買斷後的合同金額為1500萬美元,則需要根據三年的工資額比例分配這1500萬美元進入工資帽中。即第一年該買斷球員佔據的工資帽為1500*(800/3000)=400萬美元,第二年為500萬美元,第三年為600萬美元(僅僅舉例,請勿對號入座)。
當然,NBA官方規定還有買斷特例,在休賽季每支球隊都有買斷一名球員的名額,該球員的工資是不計入工資帽的。(但甜瓜不符合該特例,因為甜瓜有否決權)
但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買斷合同的支付年限並不和工資帽掛鉤,就以上面甜瓜的例子,雖然買斷甜瓜的金額1500萬美元全部計入雷霆工資帽,但雷霆隊並非需要一次性給付甜瓜1500萬美元,可以分期支付給甜瓜,最長可以分期達到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