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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在共同犯罪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例如:

    某甲、某乙、某丙和某丁,私人交叉結夥盜竊作案25起。其中,每次盜竊都由某甲踩點安排,盜取的贓物交由某甲處理,處理得款有某乙保管並組織分配。某丙、某丁受某甲指揮,隨機參與作案。在這個案件中,某甲、某乙是主犯,某丙某丁是從犯。

    定罪量刑的時候,某甲、某乙按全部25起案件定罪量刑。某丙、某丁按其實際參與的案件和分配的贓款數額定罪量刑。

  • 2 # 講法講理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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