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組織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條例》貫徹黨章要求,不僅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作出規定,也對黨組織有輕微違紀問題的,明確處理方式,體現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要求,與《問責條例》有效銜接,督促各級黨組織擔當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對黨組織的處理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二是對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還對改組和解散後的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組織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條例》貫徹黨章要求,不僅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作出規定,也對黨組織有輕微違紀問題的,明確處理方式,體現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要求,與《問責條例》有效銜接,督促各級黨組織擔當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對黨組織的處理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二是對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還對改組和解散後的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