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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AO大神

    存貨內部交易抵消為什麼用營業成本

    可以理解為上期內部購進的存貨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在本期視同為實現利潤,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轉為實現利潤,衝減當期的合併銷售成本.

    在連續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情況下,首先必須將上期抵消的存貨價值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對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潤的影響予以抵消,調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潤的數額,然後再對本期內部購進存貨進行合併處理.

    將期末內部購進存貨價值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予以抵消,對於期末內部購買形成的存貨(包括上期結轉形成的本期存貨),應按照購買企業期末內部購入存貨價值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的數額,借記營業成本貸記存貨.這一抵消分錄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本期期末內部存貨全部作為本期購進形成的存貨處理,按本期銷售企業銷售毛利率進行合併處理.

    發生的收入是因為存貨資產的減少才能發生的,可前面銷售的分錄與存貨資產無關,所以需要再做一筆分錄反映銷售出去的商品減少.

    另外,銷售的單價金額一般是比庫存商品的單價金額大的,誰也不會做虧本生意,所以做庫存商品減少的分錄表示結轉收入對應的原始成本(購入時的買價).

    合併報表存貨內部交易的抵消怎麼理解?

    關於內部交易存貨的抵銷,主要還是把握是否對外出售.

    比如本年(1月1日)母公司把賬面價值10萬的存貨以15萬賣給了子公司(100%股權),子公司尚未將存貨對外出售,很顯然,對於合併層次來說,收入是沒有的,成本也是沒有的,存貨的價值也應該保持原有的10萬不變,那麼抵消分錄就是:

    借:營業收入 15

    貸:營業成本 10

    存貨 5

    最後,還有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遞延所得稅,稅務機關不認可你的合併報表,只認可子公司個別報表,因此本年底存貨的計稅基礎為15萬,合併層面的賬面價值為10萬,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即: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25%

    貸:所得稅費用 1.25

    再比如本年(5月1日)母公司把賬面價值10萬的存貨以15萬賣給了子公司,子公司以18萬對外出售,很顯然,對於合併層次來說,收入是對外的18萬,成本是本來的10萬,但是母子公司簡單相加一共確認了15+18萬的收入、10+15萬的成本,各多了15萬,於是:

    借:營業收入 15

    貸:營業成本 15

    由於已經對外銷售,在年底不存在存貨遞延所得稅的問題,也不存在存貨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差異導致暫時性差異的問題,於是衝回原來確認的遞延:

    借:所得稅費用 1.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注:如果本年發生的存貨內部交易在本年就對外出售,那麼遞延一正一負,兩筆關於遞延的就不需要寫了,因為我們是年底統一確定一次遞延所得稅,如果期末還有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就需要寫,上面寫成一正一負兩筆是為了加強理解.

    再比如,最讓人痛苦的是,本年(5月1日)母公司把賬面價值10萬的存貨以15萬賣給了子公司(100%股權),子公司對外出售40%,這個怎麼處理呢?

    借:營業收入 15

    貸:營業成本 15

    然後,根據期末存貨進行調整,我們發現期末存貨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為(15-10)*60%=3萬,於是:

    借:營業成本 3

    貸:存貨 3

    對於剩餘部分存貨的賬面價值為10*60%=6,公允價值為15*60%=9,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為(9-6)*25%=0.75,之前確認的1.25多了,應衝回遞延所得稅資產0.5(1.25-0.75).

    貸:所得稅費用 0.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0.5

    注:對於遞延所得稅我們是年底統一確認一次,因此內部交易發生時的確認遞延所得稅1.25和對外處置40%時的衝回應該寫成一筆分錄,而不應該是正的1.25和負的0.5,即: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0.75

    貸:所得稅費用 0.75

    如果內部交易發生在上年,對外處置發生在第二年,則上年確認的1.25不變,下年衝回0.5,第二年的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1.25

    借:所得稅費用 0.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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