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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處理財產損益

      財政部發布的打破行業、所有制界限的《企業會計制度》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加入WTO面臨的新形勢的重大舉措,也是貫徹實施新《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重要步驟,更是完善中國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統一會計核算標準、提高會計資訊質量的具體措施。它標誌著中國新一輪會計改革高潮的到來。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被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該定義與1992年釋出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資產定義相比,更能揭示出資產的本質與內涵。新制度不僅借鑑國際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資產的研究成果,對資產定義進行了改進,還以此為基礎,對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改進,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將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及待處理財產損益等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

      “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本科目下設定“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兩個明細科目。盤盈時貸記本科目,盤虧時借記本科目。

      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損失,期末如為貸方餘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溢餘。在制度中同時明確規定年度終了本科目一般無餘額。而中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並未明確提到這一科目,只是在講到存貨與固定資產時,提到“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處理,記入當期損益”。可以說,上述相關規定在理論上講是合理的。但問題在於,當“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有餘額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就要將其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分別作為“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或“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專案,列示於資產負債表的資產一方 (若為貸方餘額,以“——”號填列)。這就意味著將“待處理財產淨損失”在沖銷之前視為企業資產。

      從理論上看,這一處理方式存在下列缺陷:一是“待處理財產淨損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它既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是企業的一種經濟資源,正相反,它是企業的盤虧,是損失;對於它的處理企業也不再擁有控制權,重大的專案,還需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經過主管部門的批示。二是將“待處理財產淨損失”列作資產,嚴重違背了謹慎性原則,虛誇了資產、所有者權益,有可能多計了利潤。三是這一做法不符合相關性與可靠性的要求。將“待處理財產淨損失”列作資產,或把“待處理財產損益”的貸方餘額列為資產的減項,即用盤盈的資產來抵消企業資產總額,都會造成會計資訊失真,還會影響企業財務比率等指標計算的準確性,顯然不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作出正確的決策。例如,把待處理財產損失列在“資產”項下,因資產基數被不適當的放大了,會導致資產負債率縮小;反映變現能力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也會放大;其他財務比率也被不同程度的粉飾,這將會干擾對企業財務狀況的正確評價。四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因為期末"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保留餘額時,是作為資產在報表上列示,會使當期的費用或損失不能得到及時確認,收入和費用則不能進行正確配比。

      從現實來看,將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等有關損失掛賬,即潛虧掛賬,已成為中國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進行利潤操縱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會計資訊失真是中國經濟生活中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不少企業存在資產不實、利潤虛增、甚至虛盈實虧的現象。這種報表列示方法無疑為企業粉飾"經營業績留下了可乘之機。

      《企業會計制度》對這一急待解決的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益,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如清查的各種財產損益,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的,調整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年初數。此舉對於提高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企業賬面上的資產真正符合資產的定義無疑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1日在股份有限公司範圍內開始實施,《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同時廢止。相信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在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之後在其他各類企業(除小企業和金融企業)中的實施,“待處理財產損益”一定會得到很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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