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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案例】

    孫阿姨在上世紀80初年代認識了丈夫李福並喜結連理。倆人育有一女。李叔在九十年代初下海經商,但幾年後就賠的血本無歸,債臺高築。96年李叔不辭而別,人間蒸發了。後來孫阿姨知道他在出走前把他們的房子抵押給別人,換了3萬元。無奈之下,在隨後的的十年孫阿姨省吃儉用,撫養孩子的同時,把房子贖了回來,把孫叔的債也還的差不多了,但是孫叔一直沒有再出現,音信全無。已經死心的孫阿姨去法院申請離婚,未獲支援,無奈之下在2008年申請法院宣告李叔死亡。經過一年的公告期,法院正式宣告李叔死亡。2014年為了為孩子籌備婚禮,孫阿姨將老房賣給別人,在郊區換了一處房子,富裕的錢給女兒當了嫁妝。辛勞大半輩子的孫阿姨在女兒出嫁後,也終於想休息一下了,安享退休後的生活。身邊很多人勸她再找了老伴,她覺得自己一個人習慣了,也不想再往前走一步,加之之前這段婚姻給自己帶來的不堪回憶也讓她心累了。這麼多年一刻不敢懈怠,才勉強支撐了這個家庭,儘管如此女兒到了30才結婚,也讓做母親的心疼不已,總管自己沒有給女兒創造更好的環境。好在女兒孝順,工作也不錯,一直勸媽媽多出去轉轉,到國外旅遊看看外面的世界。正在母女倆商量去哪裡看看的時候,李叔突然回家了。在老鄰居的指引下,李叔才找到了孫阿姨新房這裡。回來後的李叔說這些年沒有攢下什麼錢,希望把以前的房子要回來。孫阿姨說已經賣了,也不希望和李叔再一起過,但李叔認為房子是他單位分的,應該是他的,應該還給他,並且他們沒有離婚,自己還應該是孫阿姨的丈夫。為此,孫阿姨找到律師諮詢。

    【律師分析】

    《民法通則》規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的條件為下落不明之日起滿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滿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直接申請宣告死亡。這第三種情況的公告期為3個月,其他情形公告期為1年,經過公告期後,法院正式宣告該人死亡。申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申請時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判決宣告之日就是該人的死亡日期,如果像本案中的情況,李叔回來了,其本人或利害關係人需要申請撤銷死亡宣告,此申請無順序限制。如果配偶尚未再婚,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這意味著剛回到家的李叔和孫阿姨並不是夫妻關係,只有李叔去法院撤銷了對自己的死亡宣告後,他們的婚姻關係才自行恢復。但是如果孫阿姨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間另嫁他人,李叔叔和孫阿姨的婚姻關係是不能自動恢復的。如果孫阿姨不想和李叔叔保持婚姻關係,還需透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他們的婚姻關係。至於已被賣出的老房子,由於買房的第三人屬於善意,不需返還,由依繼承法取得房產的人給予適當補償。最終本案孫阿姨還是在法院起訴離婚,並在調解下與李叔解除了婚姻關係,他們的女兒幫助母親給了李叔一定金錢補償,並許諾以後為李叔養老送終。

  • 2 # 榕兒和明兒

    首先謝謝您的邀請!看到這個故事,我想到了自己一個表姐,年輕時候方圓幾十裡數一數二的漂亮姑娘,嫁給一個包工頭。三十年前的包工頭還是很少的。讓人沒有想到的是,包工頭拿了三萬多元的工程款跑了。那時候的三萬多元可是很大一筆錢吶。公安才開始曰夜守候想要抓住他,後來逢年過節來守株待兔。但七八年過去了,此人音信全無,就連他母親去世都沒回耒。無耐的表姐在第十個年頭終於失去希望,改嫁人。其實在這之前,他們也沒生孩子,男人跑的時間長了,男方的家人怕她得到財產,早就找茬生氣,讓她回到孃家住了。在表姐又結婚十多年後,包工頭終於衣錦還鄉,二十多年過去,他的案件也沒人過問,就象公家忘了一樣。在他離家的許多年裡,他用那些錢在新疆幹工程包魚塘,發財了!並且早已在外面成家生子。而表姐卻白白被他耽誤了靑春,如今人老珠黃,嫁的二嫁男人。也沒自己的親生孩子,如今在街上賣涼皮維持生計。而回家後的包工頭待她形同陌路,從沒問過她……這真應了“男怕趁錯行,女怕嫁錯郎”那句老話呀。好了,再說說本案。我覺得最後的結局還算好的,象這樣自私自利不顧老婆孩子的男人,就應該讓她流離失所,老無所依,最好凍餓而死才是他應得的下場。

  • 3 # 雲中漫步_158690572

    女兒小學同學的媽媽是個特溫婉漂亮的女人,丈夫做工程捲了工程款跑了好多年,她一人面臨人家的催債還要撫養女兒,過了八九年丈夫回來了不知怎樣的糾葛她跳進了河裡自殺了,那樣美麗的容顏被水泡的慘不忍睹。真是太傻了,太愛那個男人而毀了自己

  • 4 # 拍照請微笑

    我老家有一個男的,他做生意欠了很多錢,然後逃跑了,他老婆放出聲去說她老公病死了。。然後家裡剩下女人和一雙兒女在家。女兒十三歲了。然後這個女的寂寞,搭上了一個男人,一個裝修工,兩個人經常廝守在一起,同吃同住。那個男的幫她蓋房子,裝修,買傢俱,各種花費。把她們一家人照顧的很好。後來,欠債風聲消停了,她老公想回來了,然後她就把她的情夫推到她女兒房間裡去。十三歲同居,十四歲懷孕,十五歲生娃。村裡的人都知道,人盡皆知,人們還經常笑話孩子,你是管你爸爸叫爸爸呢?還是叫外公啊?羞的孩子說不出話來。如今女的四十多歲,兒子都三十多歲了。

  • 5 # 安徽農村廣播聽評員

    按法律規定:宣告死亡的丈夫,二十年後又回來了,你們夫妻關係也不存在了。你如果和別的男人成家,他無權干涉你的生活。

  • 6 # 天空之城1588

    謝謝回答你的問題。額(⊙o⊙)…回答你的問題前,我想問問你,難道當時沒有火化,還是他在外地做事,突然發生什麼突發事件,然後失蹤了,之後被其他人通知已死亡,還是突發事件之後,有人把你的丈夫和別人的身份搞錯了,然而你的丈夫只是暫時失憶,然後被通知你的丈夫已死亡。在這20年裡,你的丈夫被其他人,或者自己照顧的挺好的,突然在這20年裡的某一天記憶恢復了,想起了你和孩子,他第一件事肯定是去找你和你的孩子。

  • 7 # windbellsring

    那肯定不睬呀!20年後又回來了,多半是他自己躲起來的無疑,這個男的得有多大的狠心才能拋棄自己的老婆,躲起來了,而且這二十年一點訊息都沒有

    反正我本人肯定不會理睬的,既然當初你無情,就沒有資格再回來,你回來的立場是什麼呢,反正我覺得此人跟我已於陌生人無異,再次從我的世界消失吧

  • 8 # 黃金時代當家

    首先,談婚姻問題,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己終結。20年後,此人活著回來了。

    女方如未改嫁,前夫可與前妻協議復婚。

    女方如已改嫁。前夫只有另找人婚姻物件。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析產。

    女方如未改嫁。

    前夫與前妻復婚後,財產權利歸還完畢。

    女方如已改嫁。

    前夫與前妻協議原婚姻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析產。協議不成時,向法院起訴,以法院判決為準。

    三是恢復生父與子女關係問題

    1、子女一直在生父家中生活長大成人的前提下:

    時隔20年,子女已全部長大成人。

    負有贍養生父的義務。

    但是,生父需如實講明離家後,20年不回家探望子女,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原因?

    理由正當的,才能恢復生父與子女關係。

    2、子女隨改嫁母親生活,與繼父家族結成養父子關係。

    重新歸來的生父,有權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但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給繼養父家。

    如生母不同意解除子女與繼父間的養父子關係。則生父必需如實提供無法歸家的證據供生母審查,得到生母諒解的前提下。

    前生父才享有向前子女索要部份扶養費的權利。

    或者是接受原生子女捐贈款物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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