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①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應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開始計提折舊,終止確認時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時停止計提折舊。為了簡化核算,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仍沿用了實務中的做法: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這與稅法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②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④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確定折舊年限時應該考慮是否可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會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比如融資租入一項裝置,租期為3年,尚可使用5年。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是否會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則應按3年計提折舊,如果可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則應按5年計提折舊。 ⑤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⑥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照提折舊有關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①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應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開始計提折舊,終止確認時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時停止計提折舊。為了簡化核算,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仍沿用了實務中的做法: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這與稅法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②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④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確定折舊年限時應該考慮是否可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會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比如融資租入一項裝置,租期為3年,尚可使用5年。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是否會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則應按3年計提折舊,如果可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則應按5年計提折舊。 ⑤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⑥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照提折舊有關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