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平安治理規則》消防檔案需要包括:
第四十一條: 消防平安重點單位應該樹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該包含消防平安基礎狀況和消防平安治理狀況。消防檔案應該詳實,片面反應單位消防任務的基礎狀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依據狀況變更及時更新。
單位應該抵消防檔案對立儲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平安基礎狀況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礎概略和消防平安重點部位狀況;
(二)修建物或許場合施工、運用或許停業前的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平安檢討的檔案、材料;
(三)消防治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平安義務人;
(四)消防平安制度;
(五)消防裝置、滅火器材狀況;
(六)專任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置裝置狀況;
(七)與消防平安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狀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及格證實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分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平安治理狀況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裝置活期檢討記載、主動消防裝置片面檢討測試的報告以及培修頤養的記載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狀況記載;
(四)防火檢討、巡視記載;
(五)有關燃氣、電氣裝置檢測(包含防雷、防靜電)等記載材料;
(六)消防平安培訓記載;
(七)滅火和應急分散預案的演練記載;
(八)火災狀況記載;
(九)消防獎懲狀況記載。
前款規則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載,應該記明檢討的人員、時光、部位、內容、發明的火災隱患以及解決辦法等;第(六)項記載,應該記明培訓的時光、加入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載,應該記明演練的時光、地點、內容、加入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餘單位應該將本單位的基礎概略、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任務有關的材料和記載等對立儲存備查。
根據《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平安治理規則》消防檔案需要包括:
第四十一條: 消防平安重點單位應該樹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該包含消防平安基礎狀況和消防平安治理狀況。消防檔案應該詳實,片面反應單位消防任務的基礎狀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依據狀況變更及時更新。
單位應該抵消防檔案對立儲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平安基礎狀況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礎概略和消防平安重點部位狀況;
(二)修建物或許場合施工、運用或許停業前的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平安檢討的檔案、材料;
(三)消防治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平安義務人;
(四)消防平安制度;
(五)消防裝置、滅火器材狀況;
(六)專任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置裝置狀況;
(七)與消防平安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狀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及格證實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分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平安治理狀況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裝置活期檢討記載、主動消防裝置片面檢討測試的報告以及培修頤養的記載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狀況記載;
(四)防火檢討、巡視記載;
(五)有關燃氣、電氣裝置檢測(包含防雷、防靜電)等記載材料;
(六)消防平安培訓記載;
(七)滅火和應急分散預案的演練記載;
(八)火災狀況記載;
(九)消防獎懲狀況記載。
前款規則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載,應該記明檢討的人員、時光、部位、內容、發明的火災隱患以及解決辦法等;第(六)項記載,應該記明培訓的時光、加入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載,應該記明演練的時光、地點、內容、加入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餘單位應該將本單位的基礎概略、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任務有關的材料和記載等對立儲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