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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楊521131

    最多可要求賠償1萬元,新增的消法規定可以假一賠十,且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計算

    1.藥品已經過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2.診所作為醫療從業單位,應當及時審查藥的保質期。3.如果診所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藥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4.如果遭受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可以要求損失三倍的賠償金。5.由於是藥品過期導致藥品責任,找診所賠償。行建議1.保留購買小票、過期藥品、醫藥損失等相關證據。2.銷售過期藥品存在過錯有。3.如果能證明故意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藥品,可以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4.儘快向法院起訴,注意1年訴訟時效。

  • 2 # 強歌1122

    這事兒我經歷過一次退眼藥水的事兒。

    幾年前在某知名連鎖大藥房買的香港某牌眼藥水,是防弧光打眼睛專用藥水,買完了就去上班,發票小單兒團巴團巴就扔了。

    晚上回家開啟避光塑膠包裝一看裡邊混濁不清還有漂浮物就沒開蓋兒。第二天就上藥店找去了。由於當事人售貨人休息,其它售貨員接過藥盒看,我發現她用右手在劃藥盒側面,我也沒多想,(當我接過藥盒才發現出場日期被售貨員劃的模糊不清了)她開啟盒後看說沒小票不是她們店買的。我說查一下你們售貨記錄昨早七點左右有沒有銷售過此藥?她說經理不在!我又說你們不承認好辦,我找遼臺"俠客行"來解決!問一問這種象漱口水樣的藥能用不?!

    這時經理出來了,也理直氣壯地說要小票。看我"不依不饒"經理一個眼神兒遞給了另外一個售貨員,內個“聰明”的售貨員過來說,大哥別生氣,多大點兒事兒啊!我看看!她煞有介事地說這個藥不能用,給你換一個退款都可以,別動氣。我一聽這話氣消了一半,並說,我不是讓你們賠償來了,再說我也沒那閒工夫,關鍵你們對售後的態度不好!沒小票就不承認是你們賣的嗎?不承認我有辦法讓你們承認。首先,這種特殊藥眼水用量極少。還查不出來就出鬼了。

    藥,必須給我換!我不退,不講理的員工必須向我道歉!

    經理也道歉了,服務員也道歉了……

    出了問題要怎麼解決才是,別推卸責任,別一整經理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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