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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魚多爾多

    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需要經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其實現代人有條理都還是要為自己或家人買一份保險,這些問題就能得到很大的改善!

  • 2 # 小小小XIAO芝麻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如果已經成年,或者有自己的家庭了,兄弟姐妹沒有法定義務。但是,血濃於水,親情是無法隔離的。如果,兄弟姐妹有能力,出於親情,還是要照顧的。同時,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殘疾人補助,申請殘疾人低保,相信,在政府的保障,和家人的照顧下,癱瘓者會堅強地活下去!

  • 3 # 海哥日記

    首先呢,我要說,人呢,必須自強自立,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誰願意看別人臉色過日子?感情好呢,照顧你一下,感情不好,不照顧你,你無可厚非,所以自強自立吧

  • 4 # 滇海無涯

    有義務但沒責任。幫助兄弟姐妹是華人流傳幾千年的道德,雖然並無法規規定責職,但華人內心早也形成一定之規。如果兄弟姐妹遇上大難都不幫扶,那你怎麼去幫助其他人呢?有誰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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