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準: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具體來說第一水準:遭遇低於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建築物一般不損壞或者不需要修理仍然可以繼續使用。
第二水準:當遭遇本地區設防烈度是的地震影響時,建築物可能損壞,但經過一般的修理或者不需要修理仍然可以使用。
第三水準:當遭遇高於本地區的基本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時的影響,建築物不倒或者不發生危及生命的破壞。
兩階段:
一、透過對多遇地震彈性地震作用下的結構截面強度驗算。
二、透過對罕遇地震烈度作用下結構薄弱部位的彈塑性變形驗算,並採用相應的構造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構和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的評審意見,結合建設工程特性和其他綜合因素,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九條 下列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不應直接採用地震動引數區劃圖結果,必須進行地震動引數複核:
(一)位於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峰值加速度分割槽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的建設工程;
(二)位於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
第十條 下列地區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
(二)位於地震動引數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三)位於複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中城市、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四)其他需要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
第十一條 地震動引數複核和地震小區劃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二條 地震動引數複核結果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審定,結果變動顯著的,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地震小區劃結果,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
三水準: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具體來說第一水準:遭遇低於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建築物一般不損壞或者不需要修理仍然可以繼續使用。
第二水準:當遭遇本地區設防烈度是的地震影響時,建築物可能損壞,但經過一般的修理或者不需要修理仍然可以使用。
第三水準:當遭遇高於本地區的基本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時的影響,建築物不倒或者不發生危及生命的破壞。
兩階段:
一、透過對多遇地震彈性地震作用下的結構截面強度驗算。
二、透過對罕遇地震烈度作用下結構薄弱部位的彈塑性變形驗算,並採用相應的構造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構和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的評審意見,結合建設工程特性和其他綜合因素,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九條 下列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不應直接採用地震動引數區劃圖結果,必須進行地震動引數複核:
(一)位於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峰值加速度分割槽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的建設工程;
(二)位於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
第十條 下列地區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
(二)位於地震動引數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三)位於複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中城市、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四)其他需要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
第十一條 地震動引數複核和地震小區劃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二條 地震動引數複核結果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審定,結果變動顯著的,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地震小區劃結果,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