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於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係,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於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係,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