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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日月星辰8877

      企業和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可以約定試用期為半年,試用期的工資低於轉正期,而且在試用期內,若員工表現不好,試用期不合格,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降低人力資源成本。

      企業和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可以員工的穩定性,減少人力資源波動,從而對產品質量穩定性客觀上存在促進作用。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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