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分類
按壓力等級分類:壓力容器可分為內壓容器與外壓容器。
內壓容器又可按設計壓力(p)大小分為四個壓力等級,具體劃分如下 :
低壓(代號L)容器 0.1 MPa≤p<1.6 MPa;
中壓(代號M)容器 1.6 MPa≤p<10.0 MPa;
高壓(代號H)容器 10 MPa≤p<100 MPa;
超高壓(代號U)容器 p≥100MPa。
按容器在生產中的作用分類:
反應壓力容器(代號R):用於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
換熱壓力容器(代號E):用於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
分離壓力容器(代號S):用於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緩衝和氣體淨化分離。
儲存壓力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用於儲存、盛裝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介質。
在一種壓力容器中,如同時具備兩個以上的工藝作用原理時,應按工藝過程中的主要作用來劃分品種。
按安裝方式分類 :
固定式壓力容器:有固定安裝和使用地點,工藝條件和操作人員也較固定的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時不僅承受內壓或外壓載荷,搬運過程中還會受到由於內部介質晃動引起的衝擊力,以及運輸過程帶來的外部撞擊和振動載荷,因而在結構、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上面所述的幾種分類方法僅僅考慮了壓力容器的某個設計引數或使用狀況,還不能綜合反映壓力容器的危險程度。
壓力容器的危險程度還與介質危險性及其設計壓力p和全容積V的乘積有關,pV值愈大,則容器破裂時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對容器的設計、製造、檢驗、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按安全技術管理分類: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採用既考慮容器壓力與容積乘積大小,又考慮介質危險性以及容器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的綜合分類方法,以有利於安全技術監督和管理。該方法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
1.第三類壓力容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高壓容器;
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等於10MPa·m3 );
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等於0.5Pa·m3);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乘積大於等於0.2MPa·m3 );
高壓、中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於等於540MPa)的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球形儲罐(容積大於等於50m3);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2.第二類壓力容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
中壓容器;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低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3.第一類壓力容器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
可見,國內壓力容器分類方法綜合考慮了設計壓力、幾何容積、材料強度、應用場合和介質危害程度等影響因素。
例如:因盛放的介質特性或容器功能不同,即根據潛在的危害性大小,低壓容器可被劃分為第一類或第二類甚至第三類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分類
按壓力等級分類:壓力容器可分為內壓容器與外壓容器。
內壓容器又可按設計壓力(p)大小分為四個壓力等級,具體劃分如下 :
低壓(代號L)容器 0.1 MPa≤p<1.6 MPa;
中壓(代號M)容器 1.6 MPa≤p<10.0 MPa;
高壓(代號H)容器 10 MPa≤p<100 MPa;
超高壓(代號U)容器 p≥100MPa。
按容器在生產中的作用分類:
反應壓力容器(代號R):用於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
換熱壓力容器(代號E):用於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
分離壓力容器(代號S):用於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緩衝和氣體淨化分離。
儲存壓力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用於儲存、盛裝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介質。
在一種壓力容器中,如同時具備兩個以上的工藝作用原理時,應按工藝過程中的主要作用來劃分品種。
按安裝方式分類 :
固定式壓力容器:有固定安裝和使用地點,工藝條件和操作人員也較固定的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時不僅承受內壓或外壓載荷,搬運過程中還會受到由於內部介質晃動引起的衝擊力,以及運輸過程帶來的外部撞擊和振動載荷,因而在結構、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上面所述的幾種分類方法僅僅考慮了壓力容器的某個設計引數或使用狀況,還不能綜合反映壓力容器的危險程度。
壓力容器的危險程度還與介質危險性及其設計壓力p和全容積V的乘積有關,pV值愈大,則容器破裂時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對容器的設計、製造、檢驗、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按安全技術管理分類: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採用既考慮容器壓力與容積乘積大小,又考慮介質危險性以及容器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的綜合分類方法,以有利於安全技術監督和管理。該方法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
1.第三類壓力容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高壓容器;
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等於10MPa·m3 );
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等於0.5Pa·m3);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乘積大於等於0.2MPa·m3 );
高壓、中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於等於540MPa)的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球形儲罐(容積大於等於50m3);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2.第二類壓力容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
中壓容器;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低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3.第一類壓力容器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
可見,國內壓力容器分類方法綜合考慮了設計壓力、幾何容積、材料強度、應用場合和介質危害程度等影響因素。
例如:因盛放的介質特性或容器功能不同,即根據潛在的危害性大小,低壓容器可被劃分為第一類或第二類甚至第三類壓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