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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別在於:1.身份不同。獨立董事為公司股東而不擔任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非獨立董事則與之相反,通常有三種身份:公司僱員,內部董事的家眷親屬,董事控股其他公司的僱員。2.職責不同獨立董事職責較非獨立董事,職責更大。獨立董事對公司事務做出判斷並引導,並對其他董事,職員進行監督;而非獨立董事只是可對其獨立判斷的董事造成些許影響,對企業生產經營做出決策。3.納稅方式不同獨立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對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非獨立董事費應與工資合併納稅。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檔案的規定,對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在納稅申報中,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充套件資料:獨立董事制度根據證監會2001年8月16日公佈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二)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該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該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階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四)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五)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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