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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31153900896

    關於加強我市建築工程樁基施工對周圍環境影響控制措施的實施意見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管理,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廣東省錘擊式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基礎技術規程》(DBJT15-22-2008),現就加強我市建築工程樁基施工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控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嚴格控制使用錘擊式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夯擴樁等擠土樁或擠土樁的施工過程。對採用靜壓式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的部分擠土樁或採用鑽孔灌注樁等非擠土樁,應考慮對周邊震動和土體擾動的影響問題。建築工程沉樁施工對周邊影響的基本形式有:噪聲、震動和擠土(含隆起)等。二、震動控制標準:對距沉樁150米範圍內有重要管線或重要建築物的,其邊緣地基土震動產生的水平向地面峰值速度不應大於12.5px/s;對距沉樁150米範圍內有一般管線或一般建築物的,其邊緣地基土震動產生的水平向地面峰值速度不應大於25px/s。擠土隆起控制標準:對重要管線的即水平、豎向變形值不宜大於10mm,對於其他情況,不宜大於30mm。三、採用擠土樁或部分擠土樁施工的專案,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減震、洩壓等消除對周邊影響的控制措施。施工單位(含樁基分包單位)編制樁基、基坑支護等專項施工方案中必須明確上述措施,由監理單位專案負責人應在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專案所在地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四、在各階段,可採取以下措施加強控制:(一)對可能採用混凝土管樁或其它型別樁基的專案,勘察設計階段勘察單位應在地質勘察報告中提出,降低對周邊影響等建議措施;設計檔案應認真考慮工程樁基施工對周邊可能造成的影響問題,採用科學可靠的基礎形式,並對施工影響周邊有相應明確的控制措施。(二)施工圖審查階段,應審查設計圖紙有無相關說明和設計要求條款,否則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圖回覆意見中,應向設計單位提出增加相關措施意見。(三)設計試驗樁階段,可採取以下控制方法: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完成對毗鄰區域內的地下和地上建(構)築物、管線可能影響受施工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的分析,並採取相應的減震、洩壓等安全技術措施;請有相應資格的鑑定單位對上述建築物取證記錄,做好鑑證工作;告知周邊臨近建築物的居民,記錄並持續觀察原有裂縫的發展情況;請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做好可能受影響的建築物的沉降、垂直度檢測(相關檢測內容參照《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相關內容執行);請地震部門測試樁基震動強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且經地基土震動檢測複測,在符合要求並獲得環保部門辦理噪音控制有關批准手續後,經總監同意,才能進行正常樁基施工作業。(四)樁基施工階段,打樁震動和擠土(含隆起)可能危及其周邊建築物、道路、市政設施等,應密切注意四周建(構)築物和工地現場土體的變化。除按規定做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要及時檢測其變形資料。取樣點宜設在建築物邊、打樁一側。五、建設單位要配合施工單位提供相關必要措施的費用,其他責任主體單位依照合同對建設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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