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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互利原則:

      所謂平等互利,就是當事人地位平等,雙方或多方都能夠從合同中受益。

      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中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所以,在談判過程中,一切自然人,不論其國籍、年齡、性別、職業;一切經濟組織(包括法人),不論是中小企業、大企業、還是跨國公司,只要是談判的當事人,都是平等的。雖然我們具體談判過程中,會有強勢和弱勢之分,但這是在平等前提下的區分。

    平等原則在談判中的最重要的體現就是尊重對方。

      互利原則實際上是民法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在商事活動的體現。

    互利原則的精髓就是合同的目的要能夠達到雙贏或多贏。

    對於商事活動而言,權利和義務都是相對的,談判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分單位大小,實力強弱,都互惠互利。

    如果一方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而另一方只盡義務卻不享受權利,這樣的談判很難進行,這樣的合同很難簽訂,所以,只有平等互利才能達到理想的結果。

    友好協商原則: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和氣生財的古訓,俗話說,生意不成仁義在,只有能夠給對方帶來良好印象的人,才能夠相互愉快合作,長久成為夥伴。

    雖然在談判時,不可避免地要發生爭議,談判往往正是在衝突中實現雙方的合同目的,有時甚至是激烈的爭吵,但在發生爭議的時候,一味的急躁、強迫、要挾、欺騙等手段都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一個談判高手,不是最能強詞奪理的人,而是能夠掌控整個局面,能夠化解雙方矛盾和爭議的人,這樣的人往往能夠在雙方不夠冷靜的時候重新匯入友好協商的氛圍中,在協商中解決爭議。

    如果雙方在合作的開始就不愉快,即使簽訂了合同,以後也很難能順利履行合同。

     

    遵守法律原則:

      對於民商事活動而言,不禁止就意味著允許,而自由的空間大小意味著效益最大化的限度。所以,在合作過程中,有時也必須打法律的擦邊球,有時也在允許和不允許之間的灰色地帶進行磋商。

    但所有的想法和願望雙方都放置於法律的框架內,才能防範自己在市場經營過程中由各方面因素所帶來的風險,其權益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在一個談判小組中,律師或法務人員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證合同談判的內容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耐心是談判必須具備的品質,對於一個專案的合作,如同青年男女相識、相知、相戀的過程一樣,是需要循序漸進深入,最終才能結合成功的。

      對於小的合同,可能很快就能達成共識,但對於大型專案合同,往往需要透過多輪談判,並一點點取得進展。

    大家不會忘記中國進入WTO談判程序,是青年人談成了老年人。商務合同談判雖然不會這麼長時間,因為商機是有限制的,但多輪談判還是經常會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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