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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騰宇27

    民法典第19條、第23條、第27條、第1179條、第1187條、第1200條,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主體、損害賠償範圍、監護人、代理人等相關權益保障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使得這類人群的合法利益得到有力保障。

    某小學在該學生人身損害發生後,積極將該學生送醫救治,支付醫療費,並主動與該學生的監護人協商賠償事宜,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值得肯定。

    對於該學生的人身損害,某小學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從該學生的損害情況分析,應該不會造成殘疾,某小學無須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該學生雖遭受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某小學無須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賠償標準,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期限、後續治療費,根據司法鑑定報告確定。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flower是不是可數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