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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32823076892

    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和要求為: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 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 火等級,按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護人 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地點、設施動火。動 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 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審批後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小時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

    審批後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塗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 範圍。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凡是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均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應超過1天(24h);二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可為6天(144h)。時間均應從火災危險性動火分析後不超過30min的動火時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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