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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用明火審批制度1.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結合專案管理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2.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實行三級審批制度。3.一級動火的作業範圍及審批程式作業範圍:(1)禁火區域內的油箱、油罐、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2)各種壓力容器、裝置等;(3)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4)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審批程式:(1)申請應在一週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3天,期滿應重新辦證。(2)動火作業證由專案安全員負責填寫,經專案經理稽核,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分公司工程部審批,批准後方可作業。4.二級動火的作業範圍及審批程式作業範圍:(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明火作業;(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審批程式:(1)申請應在3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3天,期滿應重新辦證。(2)動火作業證由班組長負責填寫,經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稽核,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專案經理審批,批准後方可作業。5.三級動火的作業範圍及審批程式作業範圍: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防水施工及焊、割等明火作業;審批程式(1)請應在當天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證當天有效。(2)動火作業證由班組長負責填寫,附上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後,報專案部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審批,批准後方可作業。6.所有動火作業必須設看火人,配置相應消防器材。7.有重大活動時及節假日動火必須升級申報。不知道能不能幫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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