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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翼使用者3791780007445

    很有幫助。 先說法律規定,刑訴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是法律規定。 解讀一下,首先律師可以進看守所見到嫌疑人,透過會見,嫌疑人在裡面過得好不好啊,缺衣少食沒有啊,這些家屬就可以更直觀地瞭解到,對外人來說這不重要。但對關心嫌疑人,心急如焚的家屬來說,這是最重要的。其次,可以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接下來再細說。第三,可以代理申訴控告,意思是如果嫌疑人被公安打了之類的,自己又被關起得無處申冤,那律師見到他以後,就可以代他去告那些欺負他的警察。第四,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說,律師可以幫著找理由,向公安申請取保候審之類的,有機會把人先放出來,雖然不一定成功。而且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時,律師可以跑去見檢察官,說些理由,可能讓檢察官不批准逮捕,這樣人就可以暫時先放出來了。細說第二點,也就是你題乾的答案:刑事案子偵查階段律師作用相對比起訴和審判階段都要大,有更多很多空間。因為此時許多證據都還未固定,案件可能會有很多種截然不同的走向。此時律師介入,可以幫助當事人制定更好的應對策略,也可以為當事人提前做一些有利於案件處理的工作,比如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取得諒解啊之類的。具體到你說的故意傷害案,被害人有無過錯啊,情節是否惡劣啊,是否是從犯啊,有無自首立功啊,傷情鑑定有無異議啊,找被害人賠償取得諒解啊,促成刑事和解啊,這些對案件有實質性影響的事項,律師都可以幫著處理。 很多人喜歡在審判階段請律師,也就是馬上要開庭了才想起請個律師,其實不太好。所有證據都固定死了,犯罪事實檢察官都寫進起訴書了,你才找律師,很多情況下律師真的“無力迴天”。所以要請就趁早,人昨天被逮進去,今天就給他請個律師,越早請,作用越大。宜早不宜遲。

  • 2 # pietr49411

      首先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同時 ,律師應該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  其主要作用是,促進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的重要力量。  其次,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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