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實惡意質疑的,可以取消其1-3年的投標資格!不過就看怎麼界定惡意與否了!
採購活動中發生爭議糾紛是常見現象,只要方式合理、程式合法,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都是有利於促進政府採購血液良性迴圈的。但實踐中,無效質疑和投訴是比較多的,主要原因是供應商維權主體不明晰、程式不瞭解、理由不充分,甚至還有部分供應商借維權之名行惡意之事,不僅增加了質疑投訴的處置難度,更是消耗了供應商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嚴重影響了政府採購效率。那麼,供應商政府採購活動維權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一、維權主體要明晰——節省人力和財力
採購活動中,經常有供應商跨越維權主體和程式,向第三方機構進行投訴舉報,由於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對供應商的維權渠道和程式有明確的規定,只有準確把握維權主管機關,才能保證少走彎路,及時答疑解惑。
首先,對採購檔案提出詢問或質疑的,涉及供應商資質、技術引數問題的,應當由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進行回覆。
其次,對採購過程和採購結果提出詢問或質疑的,供應商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書面致函採購代理機構,由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回覆。
再次,如果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供應商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投訴、行政複議或訴訟。由此可見,供應商借助合法的維權渠道,完全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法定期限要記牢——錯失1日誤良機
供應商詢問、質疑和投訴,逾期將會視為無效,因此時間顯得尤其重要。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損害的,可在知道或應知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採購檔案釋出之日起、採購活動結束之日起、中標或成交公告發布之日起),以書面形式(詢問也可以口頭進行)向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詢問和質疑;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收到供應商詢問後3個工作日,或收到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如果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或採購人、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當事人。
三、主張舉證有依據——質疑投訴有底氣
中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承擔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當事人舉證原則。依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範圍。
現實操作中,匿名舉報和無效質疑投訴非常多,尤其是很多舉報、詢問、質疑和投訴檔案,既沒有法定代表人署名簽字,也沒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甚至沒有弄清楚採購檔案中相關的規定要求,就是通篇對採購程式和結果的懷疑與不滿,不僅不利於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對質疑投訴進行有針對性的回覆,還間接增大了專案複核的壓力,嚴重影響了質疑投訴的回覆質量和效率,同時也增大了供應商惡意投訴的風險。
建議供應商在維權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採購檔案,提前諮詢好被詢問(質疑、投訴)機關的受理手續,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詢問、質疑和投訴,減少無效詢問、質疑和投訴帶來的負面風險。
從近幾年的實踐情況看,供應商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但據某地集採機構的不完全統計,真正有效的質疑、投訴卻寥寥無幾。從供應商方面來說,一定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瞭解自身權利義務,投訴的渠道、程式和時效,切實把握好採購檔案中的條款,弄清自己的正當權益,準備好相關材料,必要時向律師諮詢,維權是憑事實證據,不是靠找關係、走後門就能達到目的的。
坐實惡意質疑的,可以取消其1-3年的投標資格!不過就看怎麼界定惡意與否了!
採購活動中發生爭議糾紛是常見現象,只要方式合理、程式合法,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都是有利於促進政府採購血液良性迴圈的。但實踐中,無效質疑和投訴是比較多的,主要原因是供應商維權主體不明晰、程式不瞭解、理由不充分,甚至還有部分供應商借維權之名行惡意之事,不僅增加了質疑投訴的處置難度,更是消耗了供應商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嚴重影響了政府採購效率。那麼,供應商政府採購活動維權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一、維權主體要明晰——節省人力和財力
採購活動中,經常有供應商跨越維權主體和程式,向第三方機構進行投訴舉報,由於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對供應商的維權渠道和程式有明確的規定,只有準確把握維權主管機關,才能保證少走彎路,及時答疑解惑。
首先,對採購檔案提出詢問或質疑的,涉及供應商資質、技術引數問題的,應當由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進行回覆。
其次,對採購過程和採購結果提出詢問或質疑的,供應商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書面致函採購代理機構,由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回覆。
再次,如果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供應商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投訴、行政複議或訴訟。由此可見,供應商借助合法的維權渠道,完全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法定期限要記牢——錯失1日誤良機
供應商詢問、質疑和投訴,逾期將會視為無效,因此時間顯得尤其重要。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損害的,可在知道或應知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採購檔案釋出之日起、採購活動結束之日起、中標或成交公告發布之日起),以書面形式(詢問也可以口頭進行)向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詢問和質疑;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收到供應商詢問後3個工作日,或收到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如果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或採購人、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當事人。
三、主張舉證有依據——質疑投訴有底氣
中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承擔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當事人舉證原則。依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範圍。
現實操作中,匿名舉報和無效質疑投訴非常多,尤其是很多舉報、詢問、質疑和投訴檔案,既沒有法定代表人署名簽字,也沒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甚至沒有弄清楚採購檔案中相關的規定要求,就是通篇對採購程式和結果的懷疑與不滿,不僅不利於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對質疑投訴進行有針對性的回覆,還間接增大了專案複核的壓力,嚴重影響了質疑投訴的回覆質量和效率,同時也增大了供應商惡意投訴的風險。
建議供應商在維權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採購檔案,提前諮詢好被詢問(質疑、投訴)機關的受理手續,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詢問、質疑和投訴,減少無效詢問、質疑和投訴帶來的負面風險。
從近幾年的實踐情況看,供應商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但據某地集採機構的不完全統計,真正有效的質疑、投訴卻寥寥無幾。從供應商方面來說,一定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瞭解自身權利義務,投訴的渠道、程式和時效,切實把握好採購檔案中的條款,弄清自己的正當權益,準備好相關材料,必要時向律師諮詢,維權是憑事實證據,不是靠找關係、走後門就能達到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