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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1655929296

    海關扣押的貨大致有以下5種情況:

    1、是公開拍賣,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特殊規定的罰沒貨物和物品,海關都實行公開拍賣,這是海關處理罰沒物資的主要方式。

    2、是定向轉賣,主要是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菸等。

    3、是移交主管部門處理,主要是對查獲的文物、毒品、瀕危動植物以及槍支彈藥等統一移交給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4、是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等公益機構。

    5、是銷燬處理,主要是查獲的淫穢物品、非法出版的音像製品、送檢不合格或無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進出口貨物等。 像現在外面市場上賣的海關貨就是拍賣來的。但是一般個人或者公司從海關那裡拍回來的貨都有海關成交確認書。像華澤貿易他們每批貨都有海關成交確認書,上面有拍賣行的蓋章,有貨品名稱,數量 和金額還有時間。

  • 2 # 使用者8134546918508

    首先需要提供授權,如果無法提供授權就是仿牌,那就會被海關上緝私科,進行扣貨處理,並且對進行罰款,另外還要跟被侵權公司協商好,不起訴,否則也是比較麻煩的。 海關處理侵權貨物的程式完全不同。依申請扣押模式,海關只有暫扣20日不讓通關的許可權,並無調查處理權,20日過後,如果沒有法院下發暫扣令(需要權利人向法院起訴並申請法院扣押,此時的扣押,實質上是當事人申請法院的扣押,海關僅僅是協助法院而已,原則上權利人要按照訴訟程式另行提供擔保),海關只能放行貨物。 依職權發現模式,海關扣押後30日內進行調查並做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即使做出模稜兩可的“不能認定是否侵權”,還可以依權利人申請再行扣押不超過20日,以等待法院的暫扣令 第一,如果將兩種程式進行比較,依職權主動發現模式肯定是遠遠優於依申請模式,因為後者發現侵權線索機率非常低、啟動程式非常苛刻、擔保金額非常大、後續法院程式非常繁瑣,所以實踐中,該種模式啟動海關扣押程式的案件非常少,每年不到1%。 第二,如果以更加嚴格的眼光審視這兩種模式,該兩種模式都是極其不負責任、極其沒有效率的制度。首先,從程式啟動來看,海關顯得“不務正業”。海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之一,是監管機關,不是裁判機構,有主動積極的權力也有主動積極的義務制止智慧財產權侵權。但是從上述兩種啟動模式來看,即使權利人舉報侵權或者自己發現有侵權資訊,最終還得要權利人提出申請,如果權利人不申請,最終海關“只能放行”,這種狀況與國家權力及職能基本配置相矛盾。其次,從錯誤扣押民事賠償角度看,海關顯得“不擔責任”。兩種啟動程式,都需要權利人提供擔保,即使扣押錯誤,一切損失和責任均由權利人承擔,與海關一點關係都沒有!在整個扣押程式中,海關僅僅是充當了一個發現、通知、出租國家權力並收取租金一箇中介者。我們都知道,無須承擔責任的行為是很恐怖的,也是非常沒有積極性的,海關當局也沒有動力主動研究風險預警體系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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