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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肇英

    “國衙軍制”,顧名思義就是圍繞國衙(令制國衙門)【1】,以及國衙的負責人受領(令制國實際上的一把手)運作的軍事制度。它得以形成、確立、正常運作的核心要素,至少有以下幾點:

    注1:“國(令制國)”大約相當於唐代的“州(郡)”,通常是古代日本最高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

    一、受領許可權的大幅度擴張,以及由受領為一國唯一負責人的國衙支配體系的確立。

    二、發兵程式得到簡化。本來在律令國家體制下,國司(令制國各級地方官)治下發生謀殺、搶劫等刑事案件時,在派出非武裝的“人夫”進行追捕、緝拿的同時,需要上報太政官,得到下發的允許差發人夫的“太政官符(即太政官發出的命令文書)”,才算合乎程式。而當治下發生謀反、叛亂等緊急事態之時,在國司發兵追討的同時,需要立刻“馳驛申奏”,向天皇申請發兵的許可,得到天皇下發的“發兵敕符”,才算合乎程式。一旦得不到天皇的許可,那國司出於自我判斷的發兵行為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這意味著律令國家體制下,天皇擁有著的最高軍事指揮權的權威性與唯一性。進入九世紀後,受領們也依然是採取這樣的程式,鎮壓群盜海賊與蝦夷反亂的。然而隨著九世紀下半葉攝關政治的開始,天皇權威的下降,以及更關鍵的——各類軍事問題的頻發,使得日本朝廷決意簡化發兵程式。簡化後,不再需要天皇的“發兵敕符”,而只需要太政官下發“追捕官符”,即可合乎程式。

    三、朝廷任命地方官中擅長武藝又具有軍事威望者,兼任“押領使(或警固使、或追捕使)”,負責地方軍事事務,對“一國(令制國)”之內的兵力進行再編成,統一指揮。

    四、地方豪強所形成的田堵負名階層,被納入了國衙支配之下。其中的部分佼佼者,甚至已經在逐漸轉化成私營田領主。同昔日的地方豪強相比,十世紀前期的私營田領主,無論在經濟實力,還是軍事實力上都得到了質的飛躍。因此有能力為“國衙軍制”提供保質保量的兵源。

    五、軍事技戰術的巨大轉變。八世紀律令軍事制度下的基本戰術是以“陣法”為代表的步兵集團戰術,代表性的武器裝備則是直刀、短甲、掛甲等等。十世紀新軍事制度下的基本戰術則是學習自蝦夷的,經過在九世紀不斷鎮壓群盜、海賊,平定蝦夷反亂中鍛煉出來的騎兵個人戰術(即“一騎打”)。代表性的武器裝備也變成了由蝦夷常用武器“蕨手刀”發展而來的“毛抜形太刀”,以及由“掛甲”發展而來的,帶有日本國風文化獨特烙印的鎧甲——“大鎧”。

    澤瀉縅大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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